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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

  (六)防火、防疫:灾民集中地点要组织医疗队进行巡回医疗,要保持卫生,及时处理粪便,进行消毒,以防瘟疫发生。临时棚户要适当留出间隔,以防火灾。
 七、试行防洪基金或洪水保险制度
  (一)省级人民政府可选择受益范围明确、进洪机遇较多的蓄滞洪区,试行防洪基金或洪水保险制度,取得经验后推广, 逐步改变过去洪灾损失单纯依靠政府大量救济的办法。
  (二)在施行洪水保险的地区,由有关流域机构在水利部的指导下绘制典型年洪水淹没风险边界图,划定使用蓄滞洪区后受益地区的范围;并在保险公司的配合下编制洪水淹没风险边界图及洪水保险率图。在正式制定保险率之前,可先采取“低保额、低保费”的办法,以鼓励更多的居民参加洪水保险。
  (三)试行防洪基金或保险的地区,保险公司按规定向蓄滞洪区内投保人收取保费,并赔偿蓄滞洪后的损失;赔付不足部分,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从受益地区国营工商企业、集体和个体企业以及居民所筹集的防洪基金中解决。
  (四)设有蓄滞洪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上述原则规定,可制订洪水保险及防洪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八、规划与管理
  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是涉及千家万户的大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必须进行合理规划,加强管理。
  (一)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市)、县,根据本纲要所指出的原则和方法,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制订各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二)就地避洪措施与安全撤离措施,应当密切结合居民住宅建设及乡村社会设施建设统筹安排,做到平战结合,根据居民收入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常年安排。
  (三)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蓄滞洪区管理委员会,作为虚设机构,不设实体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蓄滞洪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规划的实施和区内安全建设的管理,分洪时配合各级防汛指挥部保证各项任务按规划有秩序地完成。
 九、宣传与通告
  (一)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在水利部有关流域机构的配合下,制订蓄滞洪区宣传提纲。重点宣传:1、本地区洪水灾害的历史概况;2、根据国家批准的防洪规划,对超过现有河道泄洪能力的洪水,有计划地采取蓄洪、滞洪、分洪措施的必要性;3、蓄滞洪区有关人口控制、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的有关法令、政策;4、国家对蓄滞洪区实行的各项政策和扶持措施;5、鼓励参加洪水保险和筹集防洪基金等。
  (二)对下列事项向当地人民发布通告:1、本蓄滞洪区的运用标准,洪水重现期,淹没范围和淹没水深、标高;2、就地避洪与撤离措施的安排;3、本单位、本村、本户的撤离转移对口安置计划,交通工具,交通路线,撤离安置地点及其他有关治安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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