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
 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国发[1988]74号)


  国务院原则同意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我国主要江河的蓄滞洪区,是实行综合性防洪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对合理和有效地运用蓄滞洪区,指导区内居民的生活和经济建设,适应防洪要求,作出了原则规定。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指导纲要》的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认真做好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工作。

            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

  我国是多暴雨洪水的国家,洪水危害是主要自然灾害之一。历史上洪涝灾害频繁,民不聊生。建国以来,大江大河多次出现特大洪水,造成很大损失,影响社会的安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保障防洪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
  防御洪水应当采取工程与非工程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洪措施。在较大洪水和特大洪水情况下,为确保重点,还应当按照“牺牲局部,保护全局”的原则,适时地采取分洪、滞洪措施,尽量减少淹没损失。同时,要对作出牺牲地区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恢复生活、生产等方面进行妥善的安排。
  畜滞洪区主要是指河堤外洪水临时贮存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其中多数历史上就是江河洪水淹没和调蓄的场所。由于人口的增长、蓄洪垦殖,逐渐开发利用成为蓄滞洪区。蓄滞洪区在历次防洪斗争中对保障广大地区的安全和国民经济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合理和有效地运用蓄滞洪区,使区内居民的生活和经济活动适应防洪要求,并得到安全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对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进行必要的指导与帮助。为此,对蓄滞洪区的有关政策和管理作如下规定。河堤内行洪区、泛区、滩区除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本纲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基本工作
  为了有效地运用蓄滞洪区,并逐步达到制度化和规范化,应十分重视做好有关基本工作。
  (一)七大江河流域机构应掌握本流域蓄滞洪区的数目、名单和区内社会经济基本情况,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黄河、长江、淮河、永定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及其它有关规定,编制本流域典型年蓄滞洪区运用顺序及淹设图,由水利部审定后颁布;松花江、辽河、珠江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分别由有关省人民政府制定,报水利部备案。省级水利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编制有关流域典型年蓄滞洪区运用顺序及淹没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