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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失效]

  三、中国银行需对抵押物估价或委托有关机构估价。抵押贷款金额由中国银行确定。
  四、抵押财产,需由企业董事会作出财产抵押决议,并由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署抵押担保文件。
  五、抵押担保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中国银行认可,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出借、转让、出租、出卖。抵押人须确保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和完好使用状态。
  六、已抵押给其他银行的抵押财产,再抵押给中国银行时,中国银行与企业须明确各贷款银行的受偿权利。
  七、抵押人 需提供抵押物的清单和拥有抵押物所有权的证明,抵押的财产须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保险权益转让给中国银行。
  八、企业到期无力偿清债务,中国银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处分所得款项偿还贷款本息、费用和罚息后,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如处分所得款项不足偿还贷款本息、费用和罚息、借款人仍承担偿债责任。
  九、办理抵押担保贷款,抵押人须与中国银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担保书,其主要内容:
  (一)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全称、法定地址。
  (二)抵押担保贷款货币、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偿还方式。
  (三)抵押物名称,规格、数量、价值、作价、所在地。
  (四)抵押物占管方式、责任。
  (五)违约责任及抵押物处分方式。
  (六)特别约定事项及双方商定的其他条件。
  (七)签约日期、地点、有权签字人签字。
  十、抵押担保书应在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第七章 借款合同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借款,经中国银行同意后,双方须签订借款合同,以明确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主要内容有:
  一、借贷双方名称、法定地址。
  二、借款用途。
  三、借款货币、金额、期限、利率、费用及计收方法。
  四、借款先决条件。
  五、提款与还款。
  六、借款人承诺和保证。
  七、违约及违约处理。
  八、特别约定事项。
  九、适用法律。
  十、签约合同日期、地点、有权签字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中国银行认为必要时,借款合同须经有关部门公证或见证,费用由借款人支付,

第八章 提款与还款

 第二十四条 企业须如期交足注册资本并使用后,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款计划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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