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废止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1988年10月20日财政部发布)
一、 总 则
(一) 为了加强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的经济核算,提高会计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建设开发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适用于经批准成立的所有全民所有制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包括从事城市土地开发和房地产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 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涉及财务管理制度的,同时报建设银行总行)备案。国务院主管部门所作的补充规定,应限于本部门直属企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所属企业的具体情况,在征得同级财政部门(涉及财务管理制度的,要征得建设银行)同意后,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布置所属企业执行。
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在不违反国家现行财政、财务、税收等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不影响全国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涉及财务管理制度的,同时报当地建设银行)备案。
(四)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正确核算、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业务,参与经营决策,做好财务会计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时,要办好交接手续,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五) 本制度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各部门、各地区在保证会计科目对应关系清楚,帐务不错不乱和便于稽核的前提下,可以规定所属企业采用其他复式记帐方法。为了方便目前使用增减记帐法的企业使用本制度,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和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中,除规定借贷记帐法的记帐方向外,同时也附带说明了增减记帐法的记帐方向。
(六) 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都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登记,做到手续齐备,内容完整,准确及时。
(七) 企业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益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都不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
(八) 企业的收益和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一致,各项收入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登记入帐,不得脱节,不得提前或延后。
(九) 企业各项财产物资都应按实际成本核算,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准调整帐面价值。
(十) 企业应划清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用于增加固定资产的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为取得本期收益的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
(十一) 企业所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改变,如需改变,应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在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