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 企业的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往来款项,应分别不同货币设帐登记,并及时催收、清偿,定期与对方核对清楚。对合同规定延期付款项目的应收合同款,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对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经严格审查确实无法收回的,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帐损失,冲减预提的“坏帐准
备”。
二十六、 企业对记帐本位币以外的外币存款、外币借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除登记实际发生的外币金额外,还应按照确定的汇率(国内公司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国外公司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外汇牌价),将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记帐。
记帐本位币以外的外币存款、外币借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加时,按记帐汇率折合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减少时,按帐面汇率折合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因汇率不同而发生的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差额,作为外汇兑换损益处理(简称汇兑损益)。
汇兑损益一般应以实现数为准。国内公司按帐面汇率计算的外币存款、外币借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的人民币年末帐面余额,经财税部门同意,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年末汇率进行计算和调整。调整后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将外币折合为记帐本位币所采用的记帐汇率和帐面汇率,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记帐汇率,可以采用当天汇率,也可以采用固定汇率。可以采用每月一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作为全月的固定汇率,也可以采用每年一月一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作为全年的固定汇率。帐面汇率,可以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等方法计算。不论采用哪种汇率,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变。如需改变,应报经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第五章 材料物资的核算
二十七、 企业的材料物资,是指库存的、加工中的和在途的各种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低值易耗品、生活物资等施工生产、经营管理和生活用的材料物资,以及对外提供成套设备项目中所需的工艺设备。
二十八、 各种材料物资应按原价或实际成本记帐。
国内采购或国外采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的各种材料物资,按购入原价(包括买价和手续费)入帐。采购材料物资所发生的各种储运费用(包括国内外运杂费、仓储费、包装费、口岸费、保险费、港口费等)应单独核算,不包括在原价之内。
二十九、 国内采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的各种材料物资,向国外调拨时,按结算价格(包括材料物资的结算价格和储运费的结算价格)转帐。
三十、 年度终了时,国外公司库存的主要材料物资,如果由于当地市价下跌,其可变现的净值(估计售价减销售费用)低于帐面实际价值较大的,当地政府规定可以按当地市价或可变现的净值确定其价值的,其差额列为当期损失。但国外公司向国内报送的会计报表仍应按国内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
三十一、 耗用、销售材料物资的原价或实际成本,可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后进先出、分批实际等方法中选用一种进行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变。如需改变,应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三十二、 材料物资的收发、领退,应根据实际数量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并应设置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帐,逐项逐笔登记,加强管理。对于各种在途材料,要随时检查到货情况,对逾期未到的,要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对已经到达尚未验收入库的,要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国外公司按工程用料定额采购并运抵施工现场的材料物资,可以按运到工地数计入工程成本。但在工程竣工时,应将剩余的材料物资作价变卖,冲减工程成本。
三十三、 企业的材料物资应定期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变质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按照审批权限报经审查批准,按照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或列作营业外收支。
第六章 长期投资和长期负债的核算
三十四、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应作为“向其他单位投资”,按实际支出数入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