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生产管理部门首先按物资部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门提出的各种合同订购产品安排数量,核算所需主要原材料,做为国家预拨原材料的依据;生产企业按“国家合同订购任务”先预拨主要原材料。
4、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订货基本结束后,物资部、受委托的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承接的国家合同订购任务,对各种合同订购产品的安排数量进行调整,生产管理部门按调整后的安排数量分地区、分企业核定所需主要原材料的数量指标,经物资部审核后,纳入国家物资分配计划,并逐级下达到生产企业;实物由物资部门组织供应。
第十一条 单机配套的范围和管理
1、单机配套的范围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和国家合同订购的主机设备配套所需的国家合同订购和指令性计划分配目录中的配套产品。
2、物资部会同生产管理部门根据指令性生产计划和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主机设备配套需要的合同订购产品,按配套定额核算配套用量,纳入生产计划。
3、主机设备配套需要量较大的轴承、电动机、铅酸蓄电池、内燃机四种产品,物资部会同生产管理部门核算配套用量,部门内部配套部分,由各部门在原有协作关系的基础上,组织各地方自配或定点协作供应。
4、主机设备配套需要的汽车底盘和电线电缆,经物资部和生产管理部门按配套定额核算配套用量,纳入指令性计划平衡分配。
第十二条 加强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管理和监督。
1、国家按合同所核拨的主要原材料,必须用于完成国家下达的合同订购任务,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克扣和挪用。
2、由于生产企业方面的原因,不能完成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除按
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责任外,国家在下一次核拨材料时,要把这批合同所核拨的材料指标作相应扣除。
3、国家核拨的主要原材料指标在落实订货时,如订货品种和交货等不能满足生产需要,企业应积极进行串换调剂和市场购买,由此影响生产成本时,产品价格可相应调整,但不能中止执行合同。
4、接受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生产企业,应定期向下达订购任务的管理部门反映合同执行情况和问题。有关管理部门要有重点地检查企业合同完成情况,并积极协调解决企业生产中遇到的困难。
第十三条 受委托的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所管理的专业设备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