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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生产企业要积极承接国家合同订购任务,没有特殊理由,一般不得拒绝接受国家合同订购任务。
 第八条 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平衡和下达。
  1、物资部和受委托的管理部门,对各方面提出的国家重点需要进行审核、汇总和平衡,并会同生产管理部门匡算国家合同订购产品所需主要原材料的数量,由生产管理部门报物资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核定。
  2、物资部和受委托的管理部门根据核定的主要原材料数量和国家重点需要情况,提出各种合同订购产品的安排数量,生产管理部门纳入年度生产计划,并列出“其中:国家合同订购任务”,逐级下达到生产企业。
  3、部分产品安排有困难的,由生产管理部门组织企业增加生产;仍满足不了需要的短线产品,按需要的轻重缓急进行安排。
 第九条 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产需衔接和落实。
  1、国家合同订购产品,由物资部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门会同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需要组织产需衔接订货。
  2、生产周期长的大型、专用设备,进行专项预安排。
  3、国家确定的电力建设项目所需的合同订购机电产品,按照“计划单列,戴帽下达,专项订货,专项核销”的精神,予以专项安排,组织订货。
  4、物资部协同生产、使用部门安排的合同订购产品,物资部审查需要,确定安排数量,生产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技术条件审定,共同组织订货落实。
  5、国家合同订购产品的订货,原则上都要订到具体建设单位和用户;救灾等其他重点需要的产品,由物资部委托有关单位代理签订合同。
  6、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国家合同订购产品,要积极推行招标投标,中标的产品纳入国家合同订购任务。
  7、国家合同订购产品的订购合同,除省、自治区、市按核定的用于地方自配的配套产品外,其余合同均须加盖物资部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门的“合同订购专用章”。
 第十条 核定主要原材料的依据、范围和方法。
  1、国家合同订购的机电产品所需主要原材料分地区、分企业的核定,以生产企业承接盖有“合同订购专用章”的订货合同为依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用于自配部分的产品,以物资部和生产管理部门共同核定的数量为核算主要原材料的依据。
  2、按订货合同核算的主要原材料范围是:钢材、铜、铝、铅、铜材、铝材共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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