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日物资部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物资体制改革的方案》的规定,为了做好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的管理工作,安排好国家重点需要,搞活流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是国家重点需要的部分重要的机电产品。这部分产品由物资部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门会同生产管理部门向生产企业下达国家合同订购任务。国家合同订购任务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由国家安排,生产企业要优先供货。
第三条 按照《关于深化物资体制改革的方案》,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共有93种,具体品种目录由物资部制订。随着物资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供需形势的变化,国家合同订购产品目录今后将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国家合同订购的机电产品,用于解决下列国家重点需要:
1、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中央重点建设项目、国家确定的电力建设项目和中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2、国防军工;
3、援外;
4、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和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主机配套;
5.救灾等其他重点需要。
国家合同订购的农机产品,除解决上述需要外,还要解决部分老少边穷地区、重点农牧业工程项目和国家商品粮基地的需要。
第五条 国家重点需要的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由下列单位向物资部(机电设备司总归口)和受委托的管理部门提出: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中央重点基建项目、国家确定的电力建设项目和中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承包单位或组织设备成套供应的单位提出(物资部设备成套司归口);国防军工由军事装备、军工生产和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物资部国防军工司归口);援外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单机配套由物资部和生产管理部门按主机配套核算后提出;老少边穷地区需要的主要农机产品由有关省、自治区向物资部提出。
第六条 国家合同订购任务原则上安排在产品质量好、守信誉、技术先进的国家重点企业。合同订购企业的名单每年由物资部、受委托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管理部门根据需求情况和用户的意愿,按照择优和相对集中原则确定。
第七条 国家对生产企业合同订购的数量,通用性产品一般不超过全年生产计划的50%,个别企业最高不超过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