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营、维修
管理行业经济技术指标(试行)的通知
(1988年10月15日)
为了适应当前改革的需要,加强企、事业管理工作,提高房地产业的管理水平,我部委托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经营管理专业委员会组织修订的《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行业经济技术指标》,经审定批准自198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城镇房地产部门试行。请各单位在执行中认真总结经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经营管理专业委员会。
原(83)城住字第41号文附件三《城市房屋经营维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暂行标准》同时废止。
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行业经济技术指标
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1.房屋完好率:50~60%
2.年房屋完好增长率:2~5%
年房屋完好下降率:不超过2%
3.房屋维修工程量:100~150平方米/人、年
4.维修人员劳动生产率:5000元/人、年
5.大、中修工程质量合格品率:100%,其中:优良品率30~50%
6.维修工程成本降低率:5~8%
7.安全生产,杜绝重大伤亡事故。年职工负伤事故频率:小于3‰
8.小修养护及时率:99%
9.房屋租金收缴率:98~99%
10.租金用于房屋维修率:不低于60~70%
11.流动资金占用率:小30%
12.机械设备完好率:85%
二、上限指标作为先进企、事业单位考核指标。
三、本指标适用于全国城镇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考虑到有少数地区和城市因受原有基础和其它客观条件的限制,完全按此指标考核有一定的困难,这部分地区和城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并报送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备案。全国城镇范围内的各企、事业以及机关、部队等自管房单位可参照此指标执行。
四、本指标于1989年1月1日起试行。原(83)城住字第41号文中的附件三,即《城市房产经营维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暂行标准》同时废止。
五、本指标委托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经营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