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
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1988年10月8日财政部发布)
根据国务院最近相继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上三个税种已经或即将开征,现将“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筵席税”开征后适用的预算科目及缴库办法规定如下:
一、 预算科目
在“1988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各项税收类”下增设三个“款”级科目,即第32款为“印花税”,第33款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第37款为“筵席税”。凡按《
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印花税,适用“印花税”科目;凡按《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凡按《
筵席税暂行条例》征收的筵席税,适用“筵席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