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

 五、各类公司必须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严禁转手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赚取非法利润。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供应业务,应由国营商业、物资供销部门、供销合作社和生产这类商品的企业依法经营。对违反者,按《投机倒把处罚暂行条例》处理。
 六、所有公司都必须依法纳税。一律取消对公司特批的减免税优惠待遇和银行贷款优惠利率。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公司的纳税监督,对违反者按税法处理。
 七、严格公司审批手续。除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法律执行外,成立新的公司,必须由各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按业务性质分别向经贸、金融、科技、建筑、旅游、民航等行业归口部门或体改委(办)和计经委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办理登记注册。大型综合性公司,须报国务院批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与实有奖金相符,经营范围要从严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凭借权力和关系,通过批条子、说情甚至行贿等手段干扰审批工作,对违反者要严肃处理。
 八、本决定同时适用于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和各种协会、学会、基金会等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人员。关于军队机关和军队干部经商办企业的问题,由中央军委依照本决定作出规定。
 九、公司的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各部门分别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确定一位负责人领导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具体工作授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公司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物价、审计、银行、监察等部门组织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提出所属公司撤销、合并和保留的具体方案。凡不具备条件和没有存在必要的公司,要坚决撤并,其财产不得转移,奖金不得抽走。同时要边整顿,边建设,明确各类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范围,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人事、工资、奖金、福利和经营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十、各级人民政府要采用一般清理和重点整顿相结合的方法,突破重点,推动全局。对问题比较严重的公司,要列出清单,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整顿。整顿后,认为有必要予以保留的,要重新登记注册。从中央到地方,都要抓几个问题较多、群众反映较大的公司和部门,认真进行清理整顿,以带动面上的清理整顿工作。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均可监督本决定的执行情况,向有关部门举报揭发违反本决定的单位和个人。
  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决定后,要立即研究,抓紧部署。过去经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批准过的公司,也必须按本决定进行清理整顿。全国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要在今年年底前基本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将情况报告国务院。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