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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
 (1988年10月3日)


 近几年来,全国成立了一大批新的公司,在生产、流通领域中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公司政企不分,官商不分,转手倒卖,牟取暴利。这些问题的存在和发展,损害国家和群众的利益,造成社会分配不公,扰乱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严重干扰和阻碍改革。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加强对商品流通的管理,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对各类公司进行清理整顿。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这次清理整顿的重点是1986年下半年以来成立的公司,特别是综合性、金融性和流通领域的公司。在此之前成立的公司,凡问题严重的,也要进行清理整顿。通过清理整顿,主要解决公司政企不公、官商不分、转手倒卖、牟取暴利等问题,进一步明确经营方针、经营范围,使之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坚决纠正公司政企不分的问题,取消公司的政府行政职能。除国务院直接授权极少数公司承担某些行政管理工作外,其他所有的公司都不得兼有政府的物资和投资分配、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立项审批、进出口商品和外汇计划审批、行业管理以及其他行政管理职能。
 三、各级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下同),均不得用行政费、事业费、专项拨款、预算外奖金和银行贷款投资开办公司。已经开办的公司,必须限期在财务和物资上与机关彻底脱钩。已向公司投入的奖金,一律作为国有资产,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公司收取资金和实物,用于本机关的财务开支和职工福利、奖励、补贴等开支。
 四、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党和国家机关的在职人员不得到公司(企业)兼职(含名誉职务,下同),已经兼职的,应限期辞去公司(企业)职务,或者辞去所任的党和国家机关职务。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办公司和在公司任职问题,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无论是在职干部还是退(离)休干部,均不得利用权力和关系进行商业经营、金融等活动,从中牟利。凡违反者,由主管机关没收其不正当收入,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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