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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失效]

  13、由国家指定外贸专业瓮统一对外签订和执行合同的,由该公司进行订货,到货统计;由国家指定外贸专业公司统一对外签订合同,然后由其他公司分别执行合同的,由其他公司进行订货、到货统计。
 第八条 进口订货统计:按与国外(境外)的官方机构或厂商(企业)签订的进口合同,以及经双方确认成交的函电进行统计。金额按合同价计划。合同撤销或变更时,应根据业务部门的变更通知,在成效数中予以调整。
 第九条 进口交货统计:按进口商品在国外的发货明细表、承付帐单或装船通知的日期和商品进行统计。金额按合同价计算。

第四章 出口统计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实际出口统计:按照出口商品实际离开我国口岸或国境进行统计,具体规定如下:
  1、海洋江河运输出口,按承运港口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在货物装船后提供的出口装船单证所列装船日期(船长签字日期)和商品进行统计。
  2、铁路运输出口、联运出口,按发货站发货单位在货物装车后提供的出口货物明细单(或发票)上签署的发车日期和商品进行统计。对香港、澳门出口,按发货后的发运单或结汇单证进行统计,如交接后货物发生差额,应按业务通知单及时调整。
  3、汽车运输出口,按货物到达国境后,双方实际交接货物凭证上的交接日期和商品进行统计。
  4、空运出口,按我国民航托运单上的托运日期和商品进行统计。
  5、邮运出口,按我国邮局收执上的戳记日期和商品进行统计。
  6、船舶和飞机出口,按双方实际交接完毕的日期和有关单证的商品数量和全部金额进行统计。承修外国的船舶,按中国银行结汇帐单上的结汇日期和金额进行统计。
  7、来料加工装配出口,按有关业务单证所列出运日期和加工工缴费收入进行统计。
  8、各作各价对口合同出口,按有关业务单证所列出运日期和净增值部分(即加工工缴费和我方添配的某些原辅材料价款)进行统计。
  9、中、小型补偿贸易出口,按有关业务单证所列出运日期和商品数量、金额进行全额统计。
  10、在国外的寄售商品和样品、展览品,在出售后按中国银行结帐汇单上的日期和商品进行统计。
  11、转口的出口商品,如运入国境内再转出的,应在离境时作出口统计;货物不运入国境,直接由国外转口的,在国外转出时作出口统计。
  12、属于在国内以外汇计价出售的各项商品,按中国银行结汇帐单和有关业务单证上的日期和商品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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