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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失效]

  (5)外贸企业以外汇结算方式售给经济特区建设所需物资和人民生活必需的商品。
  二、进出口业务统计不包括:
  1、军事装备和成套设备贷款援助的出口。
  2、同罗马尼亚、南斯拉夫生产技术合作的进口和出口。
  3、接受联合国和双边无偿援助、技术合作的进口。

第三章 进口统计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进口到货统计:各外贸企业进口业务按照谁执行合同(即与外商进行货款结算)谁填报和商品实际运达我国口岸或国境的原则进行统计,具体规定如下:
  1、海洋江河运输进口,按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在船舶到达我国第一个卸货港口(即船舶抵锚地并经过联合小组检查)后,提供的到货通知书和进口到货结算凭证,或业务部门根据国外发货人(或代办机构)发来的装船电报所提供的到货通知书上的船舶抵港日期和商品进行统计。
  2、铁路运输进口,按货物到达我国国境后,国境站对外运输公司提供的进口货物明细单所列的到站日期和商品进行统计(如果进口货物明细单未列商品金额,可按明细单上的合同号,查对有关进口合同单价和承付帐单进行统计)。
  3、汽车运输进口,按货物到达我国国境后,双方实际办理交接货物凭证上的交接日期和商品进行统计。
  4、空运进口,按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提供的进口货物明细单所列的到货日期和商品进行统计。
  5、邮运进口,按我国邮局的包裹单上的戳记日期和商品进行统计。
  6、船舶和飞机进口,按双方实际交接完毕的日期和中国银行进口承付帐单所列的商品数量和全部金额进行统计。
  7、租赁贸易,按支付租赁费用的日期和金额进行统计。
  8、来料加工装配进口,只统计需作价偿还的进口设备(按有关业务单证所列到货日期和商品进行统计),不统计用于加工装配的原料、辅料、零部件和无偿赠送的设备。
  9、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口,按货物到达我国口岸或国境后,有关部门提供的业务单证所列到货日期和商品数量、金额进行全额统计。
  10、样品和展览品的进口,按中国银行的进口货物承付帐单,或交接单上的日期和商品进行统计。
  11、代售外国商品的进口,按中国银行进口货物承付帐单的日期和商品进行统计。代售机械零配件按在国内售给用货部门的调拨单的日期和商品进行统计。
  12、转口的进口商品,如运入国境再转出的,应在货物运达我国口岸和国境时作进口统计;货物不运入国境,直接由国外转口的,在国外转出时作进口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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