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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管理稳定粮食市场的决定

 四、加强粮价管理。合同定购的粮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收购,不准擅自提价和增加价外补贴。议购的粮食,应略低于市价。各级政府要组织粮食、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稳定市场粮价,防止议购价格过度上涨。在粮价暴涨时,要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粮食部门对稳定粮价负有重要责任,要坚决执行国家价格政策。非粮食部门经营议价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准以高于粮食部门的价格收购。省际之间议价粮的调剂价格,应以对农民的议购价格为基础,加必要的费用和合理利润,从严掌握。
 五、铁道、交通部门对国家调拨的粮食,要优先安排运输。对省间调拨的大米,由商业部向铁道、交通部门报送月度运输计划,在统一平衡后下达。对小麦、玉米、大豆等的运输,要凭商业部认可的批发市场交易合同承运,否则不予安排。具体办法,由铁道部、交通部、商业部拟定下达执行。
 六、压缩平价粮销售,逐步做到平价粮食收支平衡。在保证人民生活基本需要和社会安定的前提下,要本着先农村后城市,先中小城市后大城市,先压对群众生活影响较小的项目后其它项目的原则,逐步进行。为了保持市场稳定,粮食压销的步子不宜太大。农村救灾用粮、水库移民口粮,以及直接影响市场零售物价的用粮,明年先不动,大城市的行业用粮可不动。具体实施方案另行下达。鉴于大米可供调剂数量有限,必须节制消费。对农村的返销粮尽可能不供大米,必要时适当降低城镇居民口粮中大米的供应比例,配给一定比例的杂粮。要坚持计划用粮,节约用粮。对精米、精面的加工要加以限制。
 七、目前社会积存着的大量粮票,对市场是一个潜在的冲击力量,必须加强管理,避免引起波动。要明确宣布,供应城市居民定量口粮不涨价,粮票不作废。为防止抢购粮食,必要时可实行居民凭购粮证和粮票限购当月粮,粮食部门要保证供应。已经实行限购当月粮的地方,要继续实行,不再改变。对收入低,吃粮多的居民和临时居住人口用粮票买粮,可适当照顾。要继续提倡城市居民节约储粮,粮店要积极开展为居民代储节余粮票(指标)的业务。
 八、进口粮食是平衡国家粮食收支的重要部分,对宽松市场环境有重要补充作用。今年地方进口粮食的计划,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保证如数完成,不准在国内抢购。对今年不按计划进口粮食的地区,要扣减地方留成外汇,由粮油进出口总公司组织进口,进口粮食的亏损由地方财政负担。鉴于这两年地方进口的粮食没有按计划落实,责成国家计委、商业部、经贸部、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核定明年地方进口粮食的数量和上缴外汇的数额,由粮油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组织进口。
  今年灾情比较严重,各地对粮食问题不可掉以轻心。要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制止采购员满天飞和抬价抢购,以稳定市场和粮价。各级政府在顾大局,守纪律,服从中央对粮食的统一高度和安排。要过细地做好工作,瞻前顾后,妥善安排,保障人民生活安定,保证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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