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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已核准的但与现行法规有抵触的老商标能否允许扩大商品使用范围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7月4日 实施日期:1992年7月4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
 《关于对已核准的但与现行法规有抵触的老商标
 能否允许扩大商品使用范围的请示》的答复
 (1988年9月24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已核准的但与现行法规有抵触的老商标能否允许扩大商标使用范围的请示》(苏工商[88]第1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生效之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再行申请注册时,我局将依照现行商标法规的有关条款重新审查,决定核准或驳回。对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予核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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