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招收和培养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招收和培养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是开展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为友好国家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参照国内招收研究生的有关规定,现就招收和培养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经国家教委批准能够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中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可以招收和培养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
二、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既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又要兼顾派遣国和外国留学生的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要求。
三、对在华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功读本校硕士学位者,应通过考试录取,可参加学校招收国内研究生的统一考试,亦可由学校单独命题。对其中品学兼优者,学校可采取免试推荐的办法录取。
四、对原在我国大学本科毕业,申请再次来华攻读硕士学位者,由本人向原所在院校提出申请。学校可根据该生在校时的学习成绩和表现,采取考试录取或免试录取的办法。考试由学校用汉语命题。
五、对外国大学本科毕业生申请来华攻读硕士学位者,须先向申请入学的院校提交本科毕业证书、大学学习课程及成绩单、两名副教授以上的专业教师的推荐信。学校经资格审查后,用汉语或外语命题,但有关中国语言文学和历史方面的专业必须用汉语命题,经考试录取。
六、凡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须具备相当于中国硕士学位的学力,并向申请入学的院校提交学历证书、研究课题计划和两名教授的推荐信。学校经资格审查后,用汉语或外语命题,但有关中国语言文学和历史方面的专业必须用汉语命题,经考试录取。
七、外国研究生的入学考试,免试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外语;业务课为二至三门。用外语命题和指导的语种目前限英语。
八、凡须在国外进行入学考试的,由招生院校负责命题,并将试卷迳寄我驻外使(领)馆,由我驻外使(领)馆组织考试,并将答卷迳寄学校。学校在审定录取后,应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研究生司及外事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