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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科研单位各职能部门成本核算的职责是:
  (一)正确做好科技发展、科研计划和成本的预测、决策;
  (二)按照目标成本,合理组织科研工作,采取技术组织措施,合理控制成本支出,降低消耗,节约能源;
  (三)准确提供科技成果评审和鉴定的成本资料,做好技术转让和推广工作;
  (四)编制科研经营计划和物资采购计划,努力降低经营成本和采购成本;
  (五)制定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计划,提高其利用率和完好率;
  (六)改进科研组织,提高科研效率;制定劳保费用计划,完善科研条件;
  (七)检查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做好成本计划和目标成本的分析工作。

四、 事业收入和收益的核算

 第十五条 各种类型科研单位事业收入和经济收益的核算方法是:
  (一)已完成课题拨入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拨款和合同预收款、咨询服务等各种技术收入、其它收入为科研单位的事业收入(毛收入);
  (二)事业收入减去成本和应交税金为收益。其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分配使用。

五、 固定资产折旧或使用费

 第十六条 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根据其承受能力和实际情况,可试行固定资产或部分固定资产折旧或提取一定比例的使用费制度,作为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一种补充。
 第十七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社会公益类型和基础研究类型科研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试行提取一定比例的仪器设备使用费。
 第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科委拟在总结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固定资产折旧或使用费具体的试行办法。

六、 技术合同计价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技术合同计价以成本预测为基础,实行议价成交。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税金和经济收益。
  (一)部分减拨事业费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有关技术合同中的人员工资、管理费按所得事业费的比例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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