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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若干规定

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若干规定
 (1988年9月20日国家科委、财政部发布)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适应科技成果商品化的需要,提高科研经营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科研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科研单位都要实行经济核算。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单位,依照本规定执行。其它科研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经济核算制的基本任务是,根据价值规律,运用成本、价格和收益等经济范畴,核算科研活动中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消耗以及经济收益,合理安排和节约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改善科研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第四条 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责任制由院(所)长领导下的总会计师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分级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 科研单位的经济核算由国家科委、财政部归口管理。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所属科研单位的经济核算管理。

二、 成本开支范围

 第六条 科研课题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劳务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特定原材料及燃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等;
  (二)研制、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项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化学试剂、零配件、外购件、燃料、动力、包装物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科研用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使用费)、维修费、租赁费;
  (四)科研课题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以及非标准仪器的调研、设计、加工、外协、试验等费用;
  (五)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为本单位培养人员的经费;
  (六)科研经营过程中补充试验所发生的费用,物质产品包修、包换、包退费用,削价损失;
  (七)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法律顾问费和诉讼费,专利费和专有技术使用费,应列入成本的环境治理和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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