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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不能下放给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不能
 下放给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
 (1988年9月20日 工商企字〔1988〕第205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一九八八年九月五日《关于可否将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下放到区、县的请示》(穗工商〔1988〕第297号)收悉。我局意见,已授予你局对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目前不宜下放到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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