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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执勤规则(试行)

交通警察执勤规则(试行)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九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警察队伍的建设,提高交通管理水平,使交通勤务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交通警察所担负的任务和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纠正交通违章,勘查处理交通事故,实施车辆管理等勤务,以及在执勤中处理治安问题,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交通警察必须遵守法纪,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秉公执法。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着装和佩戴执勤标志,保持仪表端庄、服装整洁。男交通警察不准蓄长发、留胡须。女交通警察不准描眉、涂唇膏、留披肩发,不准戴装饰品。执勤期间不准穿高跟鞋或黑色以外的杂色鞋,不准背手、叉腰、插兜、扶肩搭背,不准吸烟、吃东西、看书报,不准闲谈、会客、办私事。
 第五条 交通警察指挥疏导交通时必须做到:
  (一)精神集中,注意观察各方来车和车辆、行人动态,及时指挥疏导。
  (二)指挥姿势端正,动作正规,放车及时。
  (三)宣传喊话及时,称呼恰当,声音清晰,语言简明,不准使用污言秽语。
 第六条 交通警察要正确履行纠正交通违章的职责:
  (一)发现车辆、行人违章、示意靠边,主动向前,敬礼在先,指出违章行为,讲明危害,以理服人。
  对外国人违章,也应依法纠正,更要注意文明礼貌,不卑不亢。
  (二)及时制止和取缔违章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摆摊设点,排除交通障碍,保持道路通畅。
  (三)分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违章。对一般情节轻微,不予处罚的,指出违章行为和危害后,立即放行;需要给予处罚的,按照《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办理,不准乱扣滥罚和训斥、刁难。暂扣车辆物品和处以罚款的,应该当场出具正式单据。
  (四)对公共电、汽车(包括上下班通勤车)和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国宾乘坐的车辆和外国使领馆的车辆违章,一般不要停车纠正,必须停车的简明指出违章后,记下车号,事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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