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报送外商投资
企业备案文件的补充通知
(1988年9月17日(88)外经贸资综字第246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
我部《
关于简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备案文件的通知》([88]外经贸资综字178号)和《
关于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通知》([88]外经贸资综字第220号)已发给你们。现对各地报送备案文件中的一些问题,作以下补充通知:
一、地方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文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经贸厅(委、局)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审批机构统一报我部备案。
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文件,除报我部备案外,应同时报所在省经贸厅(委、局)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审批机构,以利于所在省进行综合分析和统计工作。
二、我部(88)外经贸资综字第220号文第一条所说的地方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备案文件,是指简化的备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