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预付款”资金运用类科目。核算各单位按合同协议支付的预付款。付方,记预付数;收方,记结算转帐或收回数,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预付款累计数。
合同预收款或预付款事务不多的也可分别在“暂存款”、“暂付款”科目中核算,不单设“合同预收款”和“合同预付款”科目。
“借入款”资金来源类科目。各单位核算按规定从财政机关、银行或上级单位借入的有偿使用的各种款项。收方,记借入数;付方,记归还数。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款数额。
“借出款”资金运用类科目。核算上级单位借给所属单位有偿使用的各种事业费周转金,长期投资基金等款项。付方,记借出数;收方,记收回或核销数。余额反映待收回的借出款累计数。
第三节 应缴预算收入的核算和管理
第七十四条 应缴预算收入是指各单位应缴预算的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虽未列入预算但按规定应上缴财政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
一、事业收入。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应上缴国家预算的各种事业收入。
二、规费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各级公安、司法、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所发各种证照、簿册,向有关的个人和单位收取的工本费和手续费、商标注册费、企业登记费、公证费等。
三、罚没收入。国家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应上缴国库的各项罚没收入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收入等。
四、应上交国库的无主失物变价收入。
五、执法机关和单位追回应上交国库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收入。
六、其他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国库的各项收入。
各单位对于应缴预算收入,应当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并按时足额上缴,不得列入暂存不缴,不得挪用,也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坐支或转作预算外资金。
各单位收到应缴的预算收入,应存入其他存款帐户,并逐级以付(汇)款委托书上缴到主管部门的其他存款户,由主管部门填具“国库缴款书”集中缴入当地国库。应缴预算收入原则上按月缴清,年终必须将当年的应缴预算收入全部缴入国库。
第七十五条 为了核算应缴预算收入,在资金来源类科目中,设置“应缴预算收入”总帐科目。核算单位按规定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收方,记应缴数,付方,记已缴数。收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的预算收入数。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
第十一章 财产物资的核算和管理
第七十六条 事业行政单位的财产物资,是完成各项事业计划和机关行政任务必需的物质条件。管好、用好国家的财产物资,是贯彻勤俭办事业,节约事业行政经费的重要环节。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必要的财产物资管理办法,既要保证行政、事业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浪费和损失。
事业行政单位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各单位的固定资产都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事业单位的事业用材料,除现购现用的零星材料可以不记库存材料帐外,都必须进行会计核算;行政单位如经费有大批修缮材料或较多的交通运输材料也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低值易耗品可只记数量不记金额以简化手续。
事业行政单位的一切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都必须建立帐卡,加强管理,切实保护国家财产物资的安全。
各事业行政单位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必须加强领导,建立机构或配备专管人员。财产物资管理部门或专管人员在业务上受财务会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管理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必须密切协作,明确分工,严密手续,定期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各单位应当依靠群众管好用好财产物资,经常教育职工群众爱护国家财物,反对重钱轻物的思想和行为,表扬好人好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一节 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第七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起点、分类、购置、计价规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起点。事业行政单位的一般设备,单价在5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都属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范围。单价虽不满5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应进行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事业单位的专用设备,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100元至200元以上的,或低于100元的大量同类专用设备均应进行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具体的会计核算起点,由各级主管部门在上述规定范围内,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自定。
二、固定资产的一般分类。
第一类:房屋和建筑物。
第二类:专用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交通运输工具、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第三类:一般设备。包括被服装具,办公与事务用的家具设备,一般文体设备等。
第四类: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博物馆、展览馆、陈列馆和文化馆等中的文物和陈列品。
第五类:图书。包括专业图书馆的图书和事业单位的技术图书等。
第六类:其他固定资产。
以上分类,各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作适当变更,并具体规定各类固定资产目录,但分类和目录不宜搞得过细、过繁,尽可能做到简明适用。
三、固定资产购置。各单位固定资产的采购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根据事业和行政任务的需要,在考虑充分利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同有关业务部门具体研究确定,不能盲目采购,造成积压。
各单位添置固定资产时,要贯彻执行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办法。属于专项控制的商品,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购买。
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或专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家底清楚,帐实相符,物尽其用。
四、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帐,按规定支付的购置车辆附加费计入购价内;
(二)自制的固定资产,按所开支的工、料、费入帐;
(三)无偿调入和旧存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估价入帐;
(四)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固定资产,都按帐面原价注销;
(五)购入、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固定资产,是否提取折旧基金,以及提取折旧基金的会计核算方法,均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帐务核算,应本着既要加强管理,又要简化事务的原则,会计部门和财产管理部门只设一套帐,由会计部门和管理部门分别掌握核算,尽量避免重复记帐。会计部门一般只控制固定资产的总值,在总帐上设置“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基金”两个总帐科目。根据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设置帐户。只记金额,不记数量。财产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按类分品种记载固定资产的收入,发出余存的数量和金额,并根据固定资产在用在库的分布情况,按使用单位或个人建立一套必要的固定资产领用登记簿(卡),领用登记簿(卡)上记实物数量,不记金额,并定期与各单位或领用人核对。
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每年必须全面清点一次。清点时,以财产管理部门为主,由财务会计部门和职工代表参加。清点结果,要报告单位负责人。固定资产如有短少或损失,要查明原因。属于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造成的,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后,可由单位负责人批准销帐;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造成的,应当给予过失人以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作损失或作其他处理;属于违法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清点多出来的固定资产,应补记入帐。本单位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研究处理,防止积压。
第八十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和调拨原则,规定如下:
一、确实不能再使用和修复的固定资产,一般可由财产管理部门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作报废注销,具体审批权限由各主管部门规定。
经批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其变价款留给单位,作为重置固定资产之用。
二、固定资产的调拨和变卖的审批权限,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定。
对固定资产实行有偿和无偿调拨的处理,属于中央单位,按财政部规定办理,属于地方单位,由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统一规定。撤并单位,以基建专款购置的固定资产,其变价款应全部或部分上交同级财政,具体办法,可由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作相应规定。
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均纳入“专用基金”核算。
第二节 材料的核算与管理
第八十一条 各事业单位的材料,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属于使用以后即行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试验实验材料和改装使用的元件零配件等;另一部分是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器具设备等,如低值仪表仪器、小工具、量具、器皿、一般用具以及低值劳保用品等。
由于各单位的需要不同,本制度不作统一分类,由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或由各级主管部门授权各单位自行规定。
各单位应当加强材料的定额管理,逐步建立材料储备定额,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重点实行主要材料的消耗定额。
对于耗用材料不多,随买随用的单位,一般可不进行材料核算,购进材料直接列为有关费用支出。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采购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办理,先由用料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料计划,材料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根据用料计划和材料库存情况,汇编材料采购计划,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由单位领导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按计划执行,不能盲目采购。
各单位材料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材料验收、进出库、保管制度,坚持进料、发料有凭证、有记录,并定期与会计部门核对有关帐目。对于发给使用单位低值易耗品应按使用单位设立领用登记簿(卡),并规定以旧换新的制度和必要的审批手续。
各单位材料保管要力求科学,做到存放有序,便于收发、检查、尽可能集中。使用单位一般不设库存,采取随用随领,以减少保管环节和损失浪费。
对于易燃、有毒等危险物品,必须指定有专业知识的人妥善管理,并与其他物资分处存放,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发生事故,对于危险物品的领、用、剩、废都必须严密手续,加强管理。
第八十三条 材料价格的核算,购进材料一般按实际价格计算。购入、调入材料,分别按购价和调拨价格记帐;发出、报损和清点中多出或短少的材料,按库存平均价格记帐;购入、调入材料的运杂费,均不计入材料价格,可直接列入经费支出。自制材料,应按自制材料耗费的实际费用计价。
对于材料收发业务量大,材料品种较多的单位,也可采用计划价格核算。计划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额,定期摊入材料成本,作减少或增加有关支出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材料的帐务核算,应当避免重复,会计部门和材料管理部门只设一套帐。会计部门在总帐上设立“经费材料”、“库存材料”两个科目,分别核算预算内、外的材料总值。材料管理部门设置材料明细帐,按类立帐,按品名和规格分户,具体核算材料收入、发出和结存的数量和金额。材料用计划价格核算的,会计部门应在总帐“经费材料”、“库存材料”、两个科目下,各设置“在库材料”和“材料价格差额”两个子目,“在库材料”帐户控制材料明细帐金额。
有材料购销业务的单位,可以设置材料“进销差价”科目,用以核算材料购销差价。
材料的帐务处理手续如下:
一、材料管理部门的帐务处理。
(一)收进材料,根据凭单验收无误后,在凭单上加盖“验收”戳记和验收人名章,并填制入库单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作为登记材料明细帐的根据,一份连同购入调入的原始单据送会计部门报帐。
(二)发出材料,根据领料单发讫后,在凭单上加盖“发讫”戳记,及时入帐,并定期向会计部门报送“发出材料汇总表”。领料单由材料管理部门保存,发出材料汇总表按会计部门要求编制,一般可按材料分类填报金额。对于调出材料,根据调拨单发讫后,加盖“发讫”戳记,并编制出库单一式二份,一份作为登记材料明细帐的根据,一份连同调拨单送会计部门办理结算。
(三)用料单位退库的材料,根据退料单验收入库,作为减少出库材料处理。
二、会计部门的帐务处理
(一)根据材料管理部门验收后送来的材料购入,调拨原始单据及入库单,经审核后,办理付款。在审核中,如发现有不符合采购计划或调拨计划的,会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人处理。
(二)为了简化工作,会计部门对于领用出库材料,可以根据单位具体情况每旬或按月办理一次转帐。根据材料管理部门的发出材料汇总表,编制记帐凭单转帐。必要时,可审查材料管理部门的材料出库凭证,以检查材料出库手续是否完备。
三、材料管理部门同会计部门要定期核对有关帐目,并认真掌握和分析研究各类材料定额的执行情况。
各单位材料入库、出库的收支领拨凭证格式,由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各单位经批准处理的呆滞材料变价,一方面减少库存材料,另一方面,将变价款作恢复经费限额或增加经费存款,将材料平均单价与变价款的差额列作经费支出的其他费用处理。
各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应当全面清点一次。以材料管理部门为主,由财务会计部门和职工代表参加。在清点中,如有多出或短少情况,应当查明原因,属于多出的和自然损耗部分,报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作为增加或减少经费支出处理;属于人为的损失,分别情况报请单位领导人或上报审查处理。
由于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损失的材料,批准注销的权限,中央级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规定,地方单位由各级财政机关规定。
第十二章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帐
第八十五条 各事业行政单位,在年度终了前应当根据财政机关或上级单位的年度单位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帐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并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帐,结束当年帐务,及时编报事业行政单位决算。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要求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