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他收入。是指自收自支单位除事业收入以外的零星杂项收入。
三、专用基金收入、拨入专项资金、下级上交收入、调剂收入等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全额单位预算外收入的有关内容相同。
为了核算自收自支单位的各项收入,在资金来源类科目中设置“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专用基金收入”、“拨入专项资金”、“下级上交收入”、“调剂收入”等总帐科目。收方,记收入发生数;付方,记收入退还和年终冲销转出数。平时收方余额反映当期各项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事业收入”、“调剂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的收方余额全部转入“收益”科目的收方;其余收入科目收方余额的处理方法比照全额单位预算外收入科目年终收方余额的处理方法办理。
各项收入科目,均使用“三栏”式帐簿进行总帐核算,并按财政机关或主管部门规定的明细科目项目,进行明细帐的核算。
自收自支单位支出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事业支出。是指自收自支单位在完成事业计划时,实际消耗掉的各项资金和物资。它是向上级单位或同级财政机关办理结报和考核事业成果的重要依据。事业支出的管理要求和报销口径比照“经费支出”和“业务支出”的规定办理。
二、专用基金支出、专项资金支出、上交上级支出、调剂支出等科目的核算要求和报销口径比照全额单位预算外支出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为了核算自收自支单位的各项支出,在“资金运用类”科目中,设置“事业支出”、“专用基金支出”、“专项资金支出”、“上交上级支出”、“调剂支出”等总帐科目。付方,记发生的各项支出数;收方,记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数。平时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各项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事业支出”、“上交上级支出”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收益”科目的付方;其余支出科目的余额处理方法与全额单位预算外支出科目年终付方余额的处理方法相同。
各项支出科目,均使用“三栏”式帐簿进行总帐核算,并按财政机关或主管部门规定的明细科目项目,进行明细帐的核算。
自收自支单位预算外专户存储资金的核算,见第六章第三节。
第五节 事业储备周转金的核算
第六十四条 事业储备周转金是单位需要经常储存一定数量的材料物资和备用金等周转性的资金。周转金的来源,一是财政机关或上级单位的预算专项拨款,二是经批准从本单位的结余资金中提留设置。
周转金应当合理定额,防止资金积压。并且只能作为单位用于正常周转使用,不得用于经费开支。周转金未经批准,年终必须保持原数不能减少。
为了核算单位的事业储备周转金,在资金来源类科目中,设置“事业储备周转金”总帐科目。收方,记设置和增加数;付方,记上交或经批准减少数。全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事业储备周转金的核算,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八章 成本费用的核算与管理
各事业行政单位,有部分产品生产或对外有有偿服务业务的,实行产品成本核算和服务费用核算。
本章只规定全国总括的会计科目核算原则;详细成本费用科目分组,可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具体情况自定,但应当同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同级科目衔接。有关事业行政单位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等财务制度,也按各地区、各部门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不作全国统一规定。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的产品生产和有偿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有关的国家政策、法令和规章,既要讲求经济效益,又要讲求社会效益。事业行政单位的产品成本和服务费用具体核算方法,应本着既满足经济核算的需要,又尽可能简化的原则,组织会计核算。可以借鉴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但不宜全盘照搬照套。有关成本费用,如涉及国家预算拨款的会计核算事项,应当划清国家预算资金与单位自有资金的界限,互不挤占。
第一节 产品成本的核算
第六十六条 为了核算、反映和监督各项产品成本构成、产品销售和收益情况,设置“产品成本”、“已销产品成本”、“产成品”、“销售收入”和“产品收益”五个总帐会计科目,各科目的核算方法规定如下:
一、产品成本。资金运用类科目,核算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属于规定产品成本范围的各项生产开支。主要会计分录:
(一)直接支付的各种成本:
付:产品成本
付:银行存款或其他存款
(二)领用生产产品材料:
付:产品成本
付:库存材料
(三)全额单位归还经费垫付的产品成本(按月、季或项目)转帐结算时:
付:产品成本
付:其他存款
同时记:
收:经费支出或经费暂付
收:经费存款或经费限额
二、产成品。资金结存类科目,核算已验收入库的库存产成品。主要会计分录:
产品验收入库时:
收:产成品
收:产品成本
三、已销产品成本。资金运用类科目,核算出库销售的产品待核销的实际成本。
产品出库销售时:
付:产成品
付:已销产品成本
四、销售收入。资金来源科目,核算产品出库销售取得的实际销售收入。
(一)产品销售取得销售款时。
收:销售收入
收:银行存款或其他存款
(二)产品销售将原预收款转为销售收入时:
收:销售收入
收:预收款
五、产品收益。资金来源类科目,核算产品销售收入与产品实际成本的差异。
结算时:
收:产品收益
付:销售收入
同时记:
收:已销产品成本
付:产品收益
事业行政单位产品净收益的核算,按照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定期或年终分别转入“预算外收入”、“结余”、“收益”等总帐科目。会计分录是:
全额单位:
收:预算外收入
付:产品收益
差额单位:
收:结余
付:产品收益
自收自支单位:
收:收益
付:产品收益
第二节 服务费用核算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实行有偿服务的会计业务,应进行服务费用的核算。
为了简化会计核算事务,本节只对全额单位规定会计科目。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发生的有偿服务收入和费用,可在业务收支和事业收支的有关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单设服务费用科目核算。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认为需要单独核算的,也可参照执行。
为了核算各单位有偿服务的成本费用和服务收益情况,在资金来源类设置“服务收入”总帐科目,核算对外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发生收入时,记入收方;冲减收入记入付方。同时在资金运用类,设置“服务费用”科目,核算对外有偿服务所发生的开支。发生各项费用支出时,记入本科目的付方;冲减支出时,记入收方。年终或定期转帐时,将“服务费用”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服务收入”科目的付方,“服务收入”科目的余额,反映服务收入减去服务费用后的净收入。服务收支的结余分配核算,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
全额单位服务费用和服务收入的主要会计分录是:
一、服务费用
(一)直接支付的服务费用:
付:服务费用
付:其他存款
(二)领用受托加工、修配、试验等材料:
付:服务费用
付:库存材料
(三)归还经费垫付的人工费、材料费(按月、季或项目)转帐结算。
付:服务费用
付:其他存款
同时记:
收:经费支出或经费存款
收:经费存款(经费限额)
二、服务收入
(一)核算服务项目完成后收取的实际服务收入。
收:服务收入
收:其他存款
(二)核算实际服务收入与服务费用的差溢。
收:服务费用
付:服务收入
第九章 专项资金、专用基金的核算和管理
第一节 专项资金的核算和管理
第六十八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机关、上级单位拨入的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资金。
为了单独核算专项资金的支拨情况,设置“拨入专项资金”、“拨出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专用)和“专项资金支出”三个总帐科目。
一、“拨入专项资金”资金来源类科目。核算单位收到的专项资金。收方,记专项资金拨入数;付方,记缴回或冲销数。
年终结帐时,对已完成项目的,将“专项资金支出”科目的实际支出数转入本科目付方。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除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部分外),如规定留给本单位,全额预算单位转入“专用基金收入”科目;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则分别转入“结余”和“收益”科目。
二、“专项资金支出”资金运用类科目。核算用拨入专项资金开支的实际支出数。付方,记各项支出数;收方,记支出收回或项目完成冲销转支出数。付方余额反映当期专项资金实际支出累计数。
三、“拨出专项资金”资金运用类科目。核算各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所属单位的专项资金。付方,记拨出专项资金数;收方,记核销转列支出数或收回冲销数。付方余额反映尚未核销的拨出专项资金累计数。
第二节 专用基金的核算和管理
第六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存和设置由单位自有的专款专用基金。
一、专用基金的主要项目内容有:
(一)单位“职工福利费”提存,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校(院)长基金等。
(二)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从结余资金中提存转入的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等。
(三)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等。
(四)其他按规定提存和设置的单位自有的专用基金。
二、专用基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专用基金的提取,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超额提取;使用时必须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并防止任意扩大消费基金的支出。
(二)专用基金是单位的自有资金,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全额单位的专用基金应在其他存款户内存取使用,不得与经费存款混淆。
第七十条 为了核算专用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在资金来源类设置“专用基金收入”总帐科目,同时在“资金运用类”设置“专用基金支出”总帐科目。提取和设置专用基金时,记入“专用基金收入”科目的收方,冲减收入,记入本科目的付方;专用基金发生支出时,记入“专用基金支出”科目的付方,支出收回时,记入本科目的收方。年终结帐时,将“专用基金支出”的付方余额转入“专用基金收入”科目的付方。结帐后,“专用基金支出”科目应无余额。“专用基金收入”科目的年终余额反映单位累计滚存的专用基金结余。
“专用基金收入”、“专用基金支出”总帐科目下的明细科目,由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第十章 往来款项和应缴预算收入的核算和管理
第一节 往来款项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七十一条 往来款项是事业行政单位在资金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暂存暂付、应收应付、预收预付和借入借出等结算款项。各单位对于各项往来款项总的管理要求是,严格控制、及时结算。
一、各单位的暂付款必须遵守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加以控制,不能乱挪乱用资金。暂付款根据受款单位的收据或收款人的借款收据,经会计主管人员签注和单位领导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后办理。暂付款应及时结清,前借未清的,原则上不得办理第二次预借。
暂付给所属报帐单位的备用金,既要根据实际需要,又要压缩数额,定期结报。年终时,备用金原则上全部结清收回,下年初另行拨付。
二、各项暂存款、保管款要注意及时清理和归还,不得长期挂帐。代管经费要按照委托单位的规定,办理支付,并及时结报,多余资金交回委托单位。
三、对于预收预付和借入借出款项,必须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执行,不得任意办理预收预付或借入借出款项。
第二节 往来款项的帐务核算
第七十二条 预算资金的往来款项,包括经费暂存和经费暂付,均在单位经费存款(经费限额)户内办理收付。
经费暂存是指收到属于预算资金性质,但一时无法确定处理方法的款项以及尚待结算的应付款项等。在总帐上以“经费暂存”科目核算,收方记发生数,付方记结算减少数。年终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为了便于核算“银行支出数”,一般不使用此科目。
二、经费暂付是指预先领款办事,事后结算报帐的款项,如预付购置费、差旅费等,以及拨给所属报销单位的备用金,在总帐上以“经费暂付”科目核算,付方记付出数,收方记报销或收回数。
“经费暂存”和“经费暂付”仅限于全额预算单位使用。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均不得使用上述两个科目。
其他资金的往来款项,包括暂存款、暂付款、合同预收款、合同预付款、借入款和借出款等,均在单位银行(其他)存款户内办理收付。
第七十三条 为了核算其他资金的各项往来款项,分别设置下列总帐科目,全额预算单位、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均可使用。
“暂存款”资金来源类科目。核算差额预算单位,自收自支单位和全额预算单位其他资金部分的临时性应付、代管等款项。收方,记发生数;付方,记冲转或结算退还数,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暂付款”资金运用类科目。核算差额预算单位,自收自支单位以及全额预算单位其他资金部分的暂付、应收或待核销的结算款项。付方,记发生数;收方,记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数。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数。
“合同预收款”资金来源类科目。核算各单位按合同协议收取的预收款。收方,记预收数;付方,记转帐结算或退回数,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预收款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