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返还限额”是资金运用类科目,核算实行限额拨款办法的全额单位,年终对银行已注销的经费限额中,下年应返还的经费包干结余。本科目的付方,记银行注销的包干结余数;收方,记下年收到返还上年度经费包干结余的限额数。年终提存时,会计分录为,收:经费包干结余,付:拨入经费;注销限额时,付:应返还限额,付:经费限额。下年度时,收:应返还限额,收:经费限额。
经费包干结余在本系统内的上交或下拨,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一律在“经费包干结余”科目内,直接增加或减少。
第六章 预算外收支的核算与管理
预算外资金,是各单位按国家规定,自行组织或自行提取,自行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它是国家财政资金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一节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划清范围,计划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范围和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制度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增加项目。预算外资金是国家综合财政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层层汇总,报送上级单位和财政机关审批后执行。做到年度有计划,执行有报告,年终有决算。
二、先收后支,自求平衡。预算外资金,是自行筹集,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相应的支出的资金。在管理上,必须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制度,积极组织收入;对于相应的支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用途,合理使用,力求节省,提高效益。
三、控制流向,专款专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发展各项生产建设事业,不得随意用于增加人员编制,提高工资福利,开支标准和自筹基本建设。对其使用要严格控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预算外资金中的养路费、育林基金和其他各种专用基金等,必须坚持专款专用。
四、依法缴纳税费。按照税法规定和国家其他制度规定,预算外资金中应缴纳的各种税金和各项费用、基金等,应及时足额上交。
第二节 全额单位预算外收支的核算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收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预算外收入(详见预算外资金收支科目)。
二、下级上交收入。
三、调剂收入。
专用基金收入和拨入专项资金,详见第九章。
为了核算全额单位的各项预算外收入,在“资金来源类”科目中设置“预算外收入”、“调剂收入”等总帐科目。收方,记收入发生数;付方,记收入退还和年终冲销转出数。平时收方余额反映当期各项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各项收入科目余额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预算外收入”。将“预算外支出”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付方,冲销后的收方余额,就是预算外收支的年终结余。
二、“下级上交收入”。首先与“调剂支出”科目冲销,剩余部分转入“预算外收入”科目或者结转下年。
三、“调剂收入”。全部转入“预算外收入”科目。
各项收入科目均使用“三栏”式帐簿进行总帐核算,并按财政机关或主管部门规定的科目项目,进行明细帐的核算。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支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预算外支出。是全额单位预算外收入的相应的支出,各项支出的报销口径比照“经费支出”的规定办理。
二、上交上级支出。按规定上交上级单位的支出。
三、调剂支出。上级单位将集中的“下级上交收入”再调剂分配给所属支大于收的单位的支出。
专用基金支出和专项资金支出,详见本制度第九章。
为了核算全额单位的各项预算外支出,在资金运用类科目中设置“预算外支出”、“专用基金支出”、“专项资金支出”、“上交上级支出”、“调剂支出”等总帐科目。付方,记各项支出数;收方,记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数。平时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各项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各项支出科目余额,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预算外支出”全部转入“预算外收入”科目冲销。
二、“上交上级支出”,转入有关收入科目冲销。
三、“调剂支出”,与“下级上交收入”科目的收方余额对冲。
各项支出科目均使用“三栏”式总帐帐簿进行登记,并按财政机关或主管部门规定的明细科目项目,进行明细帐的核算。
第三节 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资金的核算
第五十五条 财政专户储存,是国家规定的对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在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采取的由财政机关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一种管理方式。
各单位应缴入财政机关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应按财政机关规定存入同级财政机关在银行开立的专户。各单位应根据年度收支预算计划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财政机关核定后,由财政机关按月从专户中转回单位。
缴入“财政专户存款”的科目帐务核算办法,分别规定如下:
一、在银行开立专户的单位,分别在“暂付款”科目下设缴存财政专户款明细户,在资金结存类中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具体会计分录是:
(一)收到应缴存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时记:
收:预算外收入或事业收入
收:财政专户存款
(二)预算外资金缴存财政机关集中时记:
付:暂付款——缴存财政专户款
付:财政专户存款
(三)财政机关批准转回时记:
收:暂付款——缴存财政专户款
收:其他存款或银行存款
二、不在银行开立专户的单位,在“资金结存类”中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具体会计分录是:
(一)缴存财政机关时,记:
收:财政专户存款
付:银行存款或其他存款
(二)财政机关批准转回时,记:
收:银行存款或其他存款
付:财政专户存款
第七章 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收支的核算与管理
第一节 差额单位的收支管理
第五十六条 差额单位,是指以收抵支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预算内事业单位。差额单位一般有经常而较稳定的业务收入。但收入抵补支出后,一般不够维持本单位的支出,其支大于收的差额,由国家预算拨款补助;少数收大于支的单位,其收大于支的差额,向国家预算缴款。国家只将差额补助或差额上缴数额纳入财政总预算,同时对差额单位的全部收支进行全额管理。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一般有剧团、体育馆(场)、农业“三场”、林场、苗圃、科研单位、事业行政单位的托儿所幼儿园等。
第五十七条 国家对差额单位的预算管理形式一般有以下三种:
一、全额管理,定项补助,结余留用。即根据业务支出情况,国家确定一个或几个支出项目的开支(如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由国家预算拨款补助。
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结余留用。即根据特定的业务单位(如剧团演出场次)确定补助定额,核定补助总数,由国家预算拨款。
三、全额管理,差额补助,或差额上缴,结余留用。即在核实单位全部收支的基础上,核定支大于收的差额补助数或收大于支的差额上缴数,列入国家预算。
此外,有的差额单位采用承包责任制形式,确定差额补助或差额上缴的绝对金额,一定几年不变。
第五十八条 差额单位应当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一、计划管理。各单位都要编制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将全部收入和支出列入计划之内,由主管部门报经财政机关审查,核定当年的预算差额补助或预算差额上缴数额,据以执行。
二、自求平衡。各单位年度预算收支计划核定后,在计划执行中都要自求平衡。年终,超收节支留用,短收超支不补,收支结余全部留归单位在下年继续使用。
三、增收节支。收入必须按政策、制度规定,确定收费标准,不能随意增加社会负担。要求通过扩大为社会服务,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来努力增加收入;一切开支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执行各项标准、制度。自筹基建必须经批准列入基建计划,购买专控商品必须按规定审批。
四、合理分配。差额单位的职工工资、补贴、津贴、奖金等必须按国家规定发放,由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单位结余较多的,可以根据“国家得大头,单位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原则,在留足事业发展基金后,对有关人员付出的超额劳动进行增收奖励。
差额单位的收支核算按本章下述第二、三节规定办理,其他会计事务的核算与管理,按本制度有关通用的章节办理。
第二节 差额单位收入的核算
第五十九条 差额单位的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其他收入、拨入差额补助费、专用基金收入、拨入专项资金、下级上交收入、调剂收入等。
一、业务收入。是指差额单位为了保证正常业务活动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社会服务对象收取的服务费用,以补偿服务过程中一部分材料和物资的消耗。它是差额单位重要的资金来源,又是办理各项业务开支的主要财力保证。差额单位,由于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不同,其收入的具体明细科目、项目由财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自定。
二、其他收入。是指差额单位的非专业业务的零星杂项收入。
三、拨入差额补助费。是指财政机关或上级单位对差额单位的预算拨款。
四、下级上交收入。是指基层差额单位,按上级核定的年度预算计划,上交给上级单位的收入。
五、调剂收入。是指差额单位,收到上级部门用集中的收入拨来的资金。
专用基金收入和拨入专项资金,详见本制度第九章。
第六十条 为了核算差额单位的各项收入,在“资金来源类”科目中,设置“业务收入”、“其他收入”、“拨入差额补助费”、“专用基金收入”、“拨入专项资金”、“下级上交收入”、“调剂收入”等总帐科目。收方,记收入发生数;付方,记收入退还数和年终冲销转出数。平时收方余额反映各项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各项收入科目余额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业务收入”、“其他收入”、“拨入差额补助费”等科目的收方余额全部转入“结余”科目的收方。
二、“下级上交收入”科目的收方余额,与“调剂支出”科目冲销后的余额,结转下年。
三、“调剂收入”科目的收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各项收入科目均使用“三栏”式帐簿进行总帐核算,并按财政机关或主管部门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帐的核算。
第三节 差额单位支出的核算
第六十一条 差额单位的支出包括:业务支出、专用基金支出、专项基金支出,上交上级支出和调剂支出等。
一、业务支出。是指差额单位在执行事业计划时,实际消耗掉的资金和物资。它是考核事业成果和经济效益的重要依据。业务支出应根据上级在主管部门拨入差额补助费和自身的业务收入、其他收入统筹安排使用。在办理各项业务支出时,应比照全额单位经费支出的要求进行控制使用。由于从事不同的业务活动,其支出的明细项目是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和核算的需要分别制定。
二、上交上级支出。是指收大于支的差额单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上交的数字。
三、调剂支出。是指差额单位将集中的“下级上交收入”再调剂分配给所属支大于收的单位的支出数。
专用基金支出和专项资金支出,详见本制度第九章。
差额单位支出的管理原则和报销口径比照全额单位的“经费支出”办理。
第六十二条 为了核算差额单位的各项支出,在“资金运用类”科目中,设置“业务支出”、“专用基金支出”、“专项资金支出”、“上交上级支出”、“调剂支出”等总帐科目。付方,记各项支出报销数;收方,记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数。平时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实际支出累计数(差额单位不核算银行支出数)。
年终结帐时各项支出科目余额,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业务支出”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结余”科目的付方。
二、“专用基金支出”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专用基金收入”科目冲销。
三、“专项资金支出”的付方余额,对已完成项目的支出数转入“拨入专项资金”科目的付方冲销,未完成项目的支出数仍保留余额。
四、“上交上级支出”的付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冲帐。
五、“调剂支出”的付方余额,与“下级上交收入”科目的收方余额对冲。
各项支出科目均使用三栏式总帐帐簿进行登记,并按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规定的明细科目项目进行明细帐的核算。
第四节 自收自支单位的核算
自收自支预算单位,是指实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它们有经常而稳定的事业收入,将其收入抵补支出后,还有一定的盈余,可以用于事业的发展,国家为了鼓励它们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事业的发展,决定对这种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管理。在对单位收支进行全额管理的基础上将其盈余资金留归单位使用,不上交国家预算。
实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一般有科研单位、公路养护部门、林业的育林部门、宾馆招待所等。
第六十三条 自收自支单位的管理原则按本章第六十条规定执行,自收自支单位的主要收入有以下几种:
一、事业收入。是指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完成事业计划的同时,为社会提供一定数量的物质产品或者进行流通和服务等活动,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和国家规定取得的经营收入和业务收入。它是自收自支单位主要的资金来源,又是办理各项业务开支和发展事业的财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