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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失效]

  出纳人员应于每日业务终了前结清当天帐目,核对帐面库存和实际库存相符后,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连同原始单据交会计员复核整理后填制记帐凭单。“库存现金日报表”的内容包括:昨日库存、本日共收、本日共付、本日库存四个数字和原始单据张数(业务不多的单位,也可以不编此表,但是,会计和出纳必须及时核对帐目)。
  五、各单位都在“资金结存类”科目中设置“库存现金”总帐科目,全额单位的“其他资金”部分还可单设“其他现金”总帐科目。收方,记现金收入数;付方,记现金付出数。现金出纳帐必须逐单登记,不得汇总记帐。
  六、各单位应当根据每天的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外出人员应当尽量汇款,少带现金,以保证安全。每天业务终了前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定额数字。
  七、现金出纳人员要认真负责,扎实细致,防止差错。各单位的库存现金如有短少,都要查明原因。考虑到出纳员的职业特点,属于一般工作问题造成的短款,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后,可由单位领导人批准报销;属于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的短款,也由单位领导人作出处理,并报告上级单位和财政机关。属于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现金如有多余,应先做暂存处理,在查明确无其他原因时,作为预算收入缴库。

第三节 有价证券的核算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有价证券是国家和国营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信用凭证。一般包括“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四种。
  第三十六条 事业行政单位购买有价证券,应当遵守以下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库券条例》②和《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
  二、事业单位可按国家规定购买各种有价证券,行政单位只购买“国库券”,不购买其他有价证券。
  三、事业行政单位购买有价证券的资金来源,只能使用国家规定其有权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全额单位只能使用预算外资金和预算包干结余购买,不能使用预算经费购买。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用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购买,不得使用预算核拨的专项资金购买。
  四、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应当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保证帐券相符。
  五、各单位购买的有价证券,都作为有价证券库存处理,不作“实际支出数”报销,也不能摊入成本费用;兑付或收到的有价证券本金,作为恢复存款处理;利息部分,全额单位列预算外收入,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列本单位的“其他收入”科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为了核算有价证券的收付余存,各单位应在资金结存类中设置“有价证券”总帐科目。
  “有价证券”科目,核算各单位用各种自有资金购买的国库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全额单位用预算包干结余购买的国库券,在本科目名称后面加括号(预算内);用预算外资金购买的国库券,在本科目名称后面加括号(预算外)。本科目的收方,记有价证券购入增加数;付方,记有价证券本金的兑现减少数。余额反映尚未兑现的库存有价证券本金余额。
  有价证券兑现的利息收入直接记入有关收入和存款(或现金)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第五章 全额预算收支的核算与管理

第一节 全额预算收支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八条 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行政单位,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预算拨款,是财政预算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必须认真管好用好预算经费,既要贯彻节约的方针,又要支持单位事业行政任务的完成,并正确做好收支核算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全额单位预算经费以外组织的各项收入,除应缴国家的预算收入外,经同级财政机关同意,可以留给单位使用。
  第四十条 全额单位的经费支出体现着国家的方针政策,关系到勤俭办事业和资金的使用效果,各单位办理经费支出时,必须认真审核。
  一、按批准的预算和计划用款。各单位的经费支出,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所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办理,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的支出,也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作支。
  二、按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办理支出。国家规定的各种财务制度和费用开支标准,各单位都必须遵守,不得任意改变。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不得报销支付。
  三、勤俭节约,讲求支出的经济效果。各单位办理经费支出必须注意勤俭节约,既要考虑完成事业行政任务的资金需要,又要合理节约地使用资金,特别要讲求支出的经济效果。
  四、按规定的资金渠道,分别列支。属于预算外的支出,不能列入预算内;属于基本建设支出,不能列入事业行政费内。
  五、具有合法凭证,支出有根有据。各项支出都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做到有根有据。对支出凭证要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规定要求,才能付款报销。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核定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办理经费支出。对于不按预算开支或手续不全、凭证不实、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规定的开支,应拒绝报销,并报请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全额单位的抵支收入范围,由同级财政机关规定。未经财政机关批准,不得在预算内列收列支,不得擅自留用,更不得将应当上交国家预算的收入,截留坐支。
  凡抵支收入纳入预算统一使用的,直接在预算内满收满支;凡先放在预算外自收自支,再定期转入预算内列收列支的,只将其已支出的部分,转到预算内列收列支,收支的余额仍列在预算外。

第二节 经费领拨的核算

  第四十三条 事业、行政单位的经费拨款,应当在批准的年度预算范围内,根据事业行政的计划安排和工作进度拨付,不准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拨款。经费拨款原则上采取分月拨付办法。各单位在季度开始前,根据核定的年度预算和事业行政计划,按照国家预算收支科目,按“款”分“项”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报送上级单位或同级财政机关核定后,作为领拨经费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事业行政单位经费领拨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划拨资金。由财政机关或上级单位在核定的用款计划的数额内,签发拨款凭证,通知国库将预算资金划入用款单位在银行的经费存款户内,用款单位在存款数额内支用或转拨所属单位经费。
  二、限额拨款。由财政机关在核定各单位的经费用款计划的数额内,签发经费用款限额通知书,给主管单位在开户银行下达一个用款额度,用款单位在额度范围内支用或转拨限额。
  中央级事业行政单位除制度另有规定者外,都采用限额拨款方式;地方省级事业行政单位实行何种拨款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机关规定。
  凡是实行限额拨款方式的单位,应当在一个主管系统内所有的单位全部执行,非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不得自行更改拨款方式,以免造成帐务紊乱。
  第四十五条 经费领拨的帐务核算
  为了核算经费的领拨,设置“拨入经费”和“拨出经费”两个总帐科目。
  “拨入经费”是资金来源类科目。核算财政机关或上级单位采用“划拨资金”或“限额拨款”方式拨给全额单位的预算经费。收方,记拨来的预算经费数;付方,记缴回经费数、年终经费支出的决算冲销数、包干结余的提存数。
  “拨出经费”是资金运用类科目,上级单位核算对所属全额预算单位的经费拨款。付方,记拨给所属单位的经费数;收方,记所属单位缴回的经费数和年终批准所属单位决算经费支出的冲销数。
  主管单位拨给所属差额单位的补助经费,在拨出时直接列为“经费支出”,“目”级科目列“差额补助费”。拨给所属报销单位的经费,以“经费暂付”科目处理,待报帐后再转作支出,均不使用“拨出经费”科目核算。
  “拨入经费”一般不设明细帐,“拨出经费”按拨出经费的所属单位名称设置分户的明细帐。拨出经费帐一般使用三栏式帐簿。

第三节 经费支出的核算

  第四十六条 经费支出是单位的实际支出数,也是向上级单位和财政机关办理支出报销的依据。各单位必须正确办理经费支出核算。经费支出的报销口径,规定如下:
  一、对于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和抚恤救济费等,应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列为经费支出,不得以编制定额或预算计划数字列支。
  二、购入办公用品和行政用材料,一般按购入数直接列为经费支出。但单位较大,数量大宗的,应通过“经费材料”科目核算。购入事业用材料应核算材料库存,不得按购入数直接列为经费支出报销。
  三、职工福利费和行政支付的工会经费,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每月计算提取,直接列入经费支出。其中,职工福利费提存后转入“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四、拨给所属差额单位的补助费、周转金,上级单位可按实际拨款数,以批准的单位预算和银行支付凭证,列为经费支出。
  五、单位购买国库券和其他有价证券,应作有价证券入帐,不得列报经费支出。并妥善保管证券,到期兑付。
  六、单位支付的各种罚没款,应在单位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在预算经费中列报。凡应由个人支付的罚款,不得由单位支付。
  七、对乡村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各项生产补助费、救济费、无偿投资等,以拨出数列为支出数,并应取得受补助单位和个人的收款收据或签章证明。
  八、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九、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的数字列为经费支出。
  第四十七条 全额单位的经费支出收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收回本年度已列为经费支出报销的款项,冲减当年度的经费支出,但不得列为预算外收入。
  二、收回以前年度不属包干部分的经费支出,应上缴同级财政;收回以前年度属于包干部分的经费支出,留归单位,并冲减当年经费支出。
  三、经费材料盘盈盘亏和材料变价处理的差价,一般作为减少或增加当年度经费支出。
  四、固定资产按规定处理后的变价收入,留给单位作为专用基金,用于固定资产重置。
  第四十八条 经费支出的帐务核算。为了核算经费支出,在资金运用类设置“经费支出”科目。付方,记支出报销数,收方,记冲减支出数和年终本科目付方余额转入“抵支收入”、“拨入经费”科目的冲销数(冲销程序是先冲抵支收入,再冲拨入经费);经费支出中的包干结余支出,应与“经费包干结余”科目冲销。本科目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
  需要对经费支出和经费包干结余支出分别核算的,可由各省、市、自治区财政机关和中央主管部门,增设“包干结余支出”科目,单独核算经费包干结余的开支数。
  各单位都必须设置经费支出明细帐。明细科目,按照国家预算支出科目规定的“目”“节”级科目设置。本帐一般使用多栏式,以“目”设帐户,分“节”设专栏。

第四节 抵支收入的核算

  第四十九条 “抵支收入”是资金来源类科目。核算按规定抵支的各项收入。本帐户发生收入时,记入本科目的收方,收入冲出和年终与“经费支出”科目冲销时记入本科目的付方。“抵支收入”事项的会计核算分录,按下列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抵支收入直接纳入预算内统一使用,满收满支的,收入时,记收:抵支收入,收:经费存款。
  二、先在预算外自收自支,再定期转入预算内列收列支的,平时收入时,记收:预算外收入,收:其他存款;支用时,记付:预算外支出,付:其他存款。定期转入预算内列收列支时,记收:预算外支出,付:预算外收入;同时记收:抵支收入,付:经费支出。
  实行经费限额拨款方式的中央级单位的抵支收入,除制度另有规定者外,平时均在预算外处理。年终,将全年“实际支出数”和相应的收入数,一次转入预算内列收列支。预算内不反映银行支出数。

第五节 经费包干节余的核算与管理

  第五十条 经费包干结余,是实行全额管理的事业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事业计划和行政任务的前提下,由于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而结余的预算经费。预算经费包干办法规定,留归单位的年终经费包干结余,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其会计核算原则和方法规定如下:
  一、核定全额预算包干的单位,其年终经费结余,都是包干结余,由单位如数留用,不予收回。核定一项或几项预算包干的单位,其年终经费结余中,属于包干的结余资金,留给单位,不予收回;不属于预算包干结余的资金,年终应予收回,不实行预算包干的单位,其年终结余,应予收回。
  二、经费包干结余的提取,必须按规定正确计算。各项基金的具体提取比例,应按同级财政机关或上级单位的规定,正确计算。单位经费包干结余,应按规定设置“事业发展基金”(行政单位为机关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等。各项基金的具体提取比例,应按同级财政机关或上级单位的规定办理,不得任意变动,并按照各项基金的规定用途,掌握使用。事业发展基金,不得用于集体福利或发放奖金。
  三、经费包干结余,应纳入预算内进行核算,不得擅自转为预算外资金。
  四、包干结余支出的其他管理原则,应比照经费支出的办法办理。
  第五十一条 为了核算经费包干结余,应设置“经费包干结余”和“应返还限额”两个总帐科目。
  “经费包干结余”是资金来源类科目。核算全额单位留归本单位使用的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本科目的收方,记经费包干结余的提取数;付方,记年终经费支出(属于包干结余支出的部分)的冲销数。提存时会计分录为,收:经费包干结余,付:拨入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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