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帐通常采用三栏式帐簿。
二、各种明细帐是记录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财产物资部分)详细内容的帐簿,是总帐的分析说明。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记帐。各种明细帐一般采用三栏式或多栏式帐簿。
各种明细帐的用途和设置方法规定如下:
1.各种预算拨款明细帐。反映财政机关与主管单位、主管单位与二级单位、基层单位之间的年度各项拨入、拨出的预算款项明细帐。作为各单位之间结算预算拨款之用。
有所属会计单位的全额单位一般应设置拨出经费和拨出专项资金明细帐,并按所属单位名称设帐户。全额单位的拨入经费、拨入专项资金可用总帐代明细帐。
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的拨出专项资金,设置拨出专项资金明细帐。
各种预算拨款明细帐一般采用三栏式帐簿。
2.支出明细帐。是反映具体开支项目的明细帐。全额单位应设置经费支出和预算外支出明细帐,根据国家预算支出科目规定的“目”、“节”级科目设帐户或者设专栏。预算包干结余的支出是否专设明细帐,由各地区、各部门自定。
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应分别设置业务支出、事业支出明细帐。参照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规定的“目”、“节”级科目设帐户,或者设专栏。
各单位专项资金支出、专用基金支出应相应设置支出明细帐。按开支用途设帐户。各种支出明细帐一般可采用多栏式帐簿。
3.各种收入明细帐。是反映具体收入项目的明细帐。
全额单位一般应设置预算外收入和应缴预算收入明细帐。按主要收入项目设帐户。会计事项不多的可用总帐代明细帐。
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应分别设置业务收入和事业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明细帐。按主要收入项目或收入单位设帐户。
各单位有专用基金收入的,应设置相应的收入明细帐,按主要收入项目设帐户。
各单位的事业周转金可用总帐代明细帐。
各种收入明细帐一般可采用多栏式帐簿。
4.各种往来款项明细帐。作为结算债权、债务之用。各单位一般均应分别设置“暂存款”、“暂付款”、“合同预收款”、“合同预付款”、“借入款”和“借出款”等往来款项明细帐,按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帐户。本帐一般采用三栏式帐簿。
5.上下级资金调拨明细帐。作为上下级之间考核专项上交下拨资金情况之用。各上级单位的下级上交收入和调剂支出,应设置相应的明细帐,按下级单位名称设帐户。下级单位的上交上级支出调剂收入,可用总帐代明细帐。
各种上下级资金调拨明细帐,一般采用三栏式帐簿。
6.固定资产明细帐。用以具体核算和控制各种固定资产增减变化和结存情况。按照固定资产分类和名称设帐户。本帐一般采用三栏式帐簿,各单位都必须设置。
7.库存材料明细帐。凡总帐设立“库存材料”科目的单位,均需设置。用以具体核算各种材料的收、发和结存情况。按照材料的分类和品名设帐户。本帐一般采用三栏式帐簿。
全额单位按规定购进材料,并可直接列作经费支出报销的,可不设本帐。
三、各种日记帐。作为结算和控制各项货币资金余存之用。日记帐一律使用订本帐,不得使用活页帐。
1.各种银行存款日记帐。作为本单位同开户银行结算之用。全额单位应设置“经费存款”和“其他存款”两个日记帐;经费存款帐一般应使用本制度规定的五栏式帐簿,用以核算产生“银行支出数”;实行限额拨款单位的“经费限额”,可用总帐代替明细帐。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
2.现金出纳日记帐。作为考核本单位现金出纳情况之用。各单位都应设置本帐。
有价证券会计事项不多的单位,可用总帐代替明细帐。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帐簿的设置方法和会计帐簿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机关和中央主管部门,可在保证规定的核算内容、便于利用和检查的原则下,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变通,但任何会计单位都不得以表代帐,搞无帐会计。
第二十七条 各种会计帐簿的启用原则和记帐要点规定如下:
一、帐簿的启用原则:
(一)现金出纳帐、银行存款帐必须使用订本帐。其他各种帐簿,可以使用活页帐。
(二)各种帐簿的帐首,都要有“经管人员一览表”。启用时,应填写单位名称、开始使用日期、帐簿页数(活页帐在订本后填写)和记帐人姓名等,加盖公章,并由记帐人员签章。记帐人员移交时,应在表内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章。接办人员不得自立一套帐簿。
各种帐簿的帐首都应有“帐户目录”以便查阅。
(一)新年度开始时,除财产物资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和库存材料明细帐,可在年终结帐后连年使用旧帐页外,其他各种帐簿,在年度开始时必须一律另建新帐,不得连年使用旧帐。
(四)各种活页帐簿,平时按每一帐户分别编号。年终帐务结束后,按帐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并逐页编总页号。
二、记帐要点
(一)记帐要按照记帐凭单的时间、编号顺序,及时连续地记载,不得隔页跳行。如因工作疏忽发生空行空页时,应将空行、空页从本行、本页的左上角至右下角划斜线注销,并由记帐员加盖印章。
记帐时,总帐和明细帐应平行登记,记帐后,在记帐凭单上用“ˇ”符号注明,表示已经登记入帐。
(二)年度开始,建立新帐时,根据上年结帐后的“最终决算资金活动情况表”各总帐会计科目余额和有关决算表各明细科目余额直接过入新年度各帐的有关帐户第一行“余额”栏内(不作记帐凭单),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三)记帐凭单必须使用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红色墨水只限于红字冲帐、改错划线、结帐划线和多栏式帐页中“分析专栏”内登记减少数使用。
(四)会计帐簿要保持帐面整洁、字迹工整清楚。如果帐簿记录错误,不得刮擦、涂抹、挖补或使用化学药品褪色,应按下列规定更正。
1.月份结帐前发现科目对应关系或金额记错,如果记帐凭单填制并无错误,划红线订正,并由记帐员在更正错误处盖章;如果是记帐凭单编制错误,应编制红字记帐凭单,冲销原帐户记录,并重新编写一个正确记帐凭单记入帐户。
2.月份结帐后,发现帐户记载错误,如果是记帐凭单的错误,应另填制红字记帐凭单更正;如果记帐凭单并无错误,只是帐上记载科目串户,可直接在原错记的帐户中用红字冲去原记入的数字,再在应记的帐户中补记相同的数字,并由记帐员在帐上盖章证明。3.帐户中各科目和金额记载并无错误,只是其他文字或余额结算错误,不论在月份结帐前或结帐后都可以划线订正。
(五)各种帐簿记录,原则上都应定期结帐。结出每个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和余额。1.各种银行存款帐、现金出纳帐必须按日结出余额,保证帐款相符。
2.各种总帐和明细帐,原则上都必须按月结帐。使用三栏式的帐簿,应按月结出本月的收付方发生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月结数字的上下,各划一条红线。上月累计余额加减本月收付方发生额,应等于本月止的累计余额。累计余额应在“收或付”栏内写明“收”或“付”字样。没有余额的在“余额”栏内用“0”表示。
使用多栏式帐簿的,按月结出本月合计和本月止累计,在月结数字的上下,各划一条红线。各专栏结出的净收或净付的累计金额相加,应同余额栏的本月止的累计余额一致。
第四章 货币资金的核算与管理
事业行政单位的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3种。
第一节 银 行 存 款
第二十八条 国家银行是全国的现金出纳结算中心。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事业行政单位的各项资金往来,除必要的小额现金收付以外,都必须存入国家银行,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二十九条 事业行政单位银行存款的核算管理规定如下:
事业行政单位按照不同的管理形式、预算资金的性质以及拨款方式,分别在国家银行开立下列存款帐户:
一、全额单位的预算资金部分,实行“划拨资金”办法的,开立“经费存款”户;实行“限额拨款”办法的,开立“经费限额”户。属于应缴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专用基金、专项资金、事业周转金等其他资金部分,开立“其他存款”户。
一个全额单位既有事业经费又有行政经费的,可按需要分别开立有关的存款户。
二、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的全部资金都在银行开立“银行存款”户。
三、有外币的单位,应在有关的银行开立“外币存款”户。
各种临时性办事机构的经费,一般应在本单位的银行帐户办理存款,不另开户。特殊情况需要单独开立银行帐户的,也应限期销户。
一切国家资金都不准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存取;也不得作为“储蓄存款”,用储蓄折子存取款项。
第三十条 银行存款的开立手续和管理原则规定如下:
各事业行政单位办理银行存款开户时,首先填写银行规定的“开户申请表”一式两份,然后送经上级单位或同级财政机关审批同意签章后,持向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未经审批同意不得自行到银行开户(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地区、各部门自定)、银行办妥具体手续后,开户单位应将确定的银行存款帐号报告上级会计单位或财政机关。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银行帐户管理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二、银行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准搞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
三、各单位应当严格管理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必须严格领用注销手续,支票存根应由领取人签章(有借据的,可不再签章);支票存根和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存根,一律作为会计原始单据,附于记帐凭单之后,不得散失废弃。各单位应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平时开出的支票,应当尽量避免跨月支取。年终开出的支票,一律不准跨年支款。
第三十二条 银行支出数的核算方法
一、基层用款单位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从银行支款的数字,通称“银行支出数”,它是各级财政总预算支出的核算基础,也是财政部门和各单位结算资金帐、拨款帐的依据。各全额单位都要认真核算“银行支出数”。基层用款单位从银行支款后待核销的预付款和周转用的库存材料、库存现金等,通称“银行支取未报数”,它是各单位尚未向财政报销的结存资金,其正常结存部分,是各单位执行预算必要的周转金,用以解决工作需要。为了满足本单位周转资金的需要和向财政机关提供核算总预算支出的资料,各单位应用经费存款明细帐正确核算“银行支出数”。“银行支出数”必须从基层单位的帐上产生,上级单位不得以拨款数代替所属单位的“银行支出数”。各级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应当核定一个“银行支取未报数”的正常周转定额,并且通过会计报表分析,严格控制,及时督促清理结算,防止资金过多占压,负责向财政报帐。对于超过定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抵扣预算拨款。
银行支出数,核算到预算科目的“款”或“项”。
二、银行支出数一般可以用下列两个公式验算:
银行支出累计数=实际支出累计数+*经费暂付+*经费现金+*经费材料+*有价证券-*经费暂存
(注:1.有*记号的科目,均为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2.抵支收入通过银行支出数核算的,还应减去“抵支收入”,下同。)
银行支出累计数=上年经费存款余额+本年拨款累计数-(期末经费存款余额-*经费暂存)
三、全额单位的“其他资金”支出部分和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的各项支出,只核算“实际支出数”不核算“银行支出数”。
第三十三条 为了核算银行存款的收付余存,在“资金结存类”会计科目中,全额单位一般设置“经费存款”(或“经费限额”)“其他存款”二个总帐科目。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均设置一个“银行存款”总帐科目。
各单位有外币收付业务的,可自行增设一个“外币存款”总帐科目,也可以在有关存款科目中设明细科目核算。
“经费存款”科目。核算实行“划拨资金”方式全额单位的预算经费存款。收方,记上级单位拨入的存款,所属单位缴回存款和本单位送存银行数;付方,记向银行支用、转拨或缴回上级单位的拨款数。
“经费限额”科目。核算实行“限额拨款”方式的全额单位的预算经费限额。收方,记上级单位下达的限额,所属单位缴回的限额和本单位送存银行数;付方,记限额支用数,转拨给所属全额单位的限额和年终限额注销数。
“其他存款”科目。全额单位核算预算经费以外的“其他资金”存款。收方,记存入数;付方,记支取数。
“银行存款”科目。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核算各种资金在银行的存款。收方,记存入数;付方,记支取数。
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由出纳员负责办理的单位,出纳员每日应编制“银行存款日报表”,连同原始凭证交会计员编制记帐凭单登记总帐。
第二节 现 金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的现金收付应当严密手续,加强管理,保证安全,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
一、各单位的现金除了按银行规定保留少量的备用库存现金外,都必须存入国家银行。各单位的现金收付,除发给个人的工资补贴,预借自带的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等结算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用现金收付。
二、出纳人员付出现金后,应当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并在当天入帐,不准以借据抵现金不入帐。收到现金后,属于各项收入的现金,都应当开给对方收款收据。属于暂付款结算后交回的多余现金,使用借款三联单的由会计人员退还原借据副联,出纳人员不给对方另开收据;不使用借款三联单的,由出纳人员另开给收据。
三、现金收入业务较多,单独设有收款部门的单位,收款部门的收款员,应每天将所收现金,连同收款收据副联编制“现金收入日报表”,送会计部门的出纳员核收;或者将所收现金直接送存开户银行后,将收款收据副联、“现金收入日报表”和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一并交会计部门的会计员核收记帐。现金必须帐款相符,不得以白条抵库。会计部门对收款部门,要加强现金管理。
四、收付现金的各种原始单据,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由会计或出纳员审核。并由出纳人员按月连续编号(可以单独编号,也可以按记帐凭单顺序编号),作为现金出纳帐的顺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