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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失效]

  (一)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项目和具备第五条规定借款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借用周转金。借用周转金以经济合同形式实施,单位的借款项目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与用款单位签定合同(参考表式附后),并由主管部门签章担保,必要时请公证机关公证,明确各方责权,并对借款期限、担保形式、违约处罚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周转金借用期一般为一年,少数周期较长的项目,借用期可适当放宽。
  (三)周转金坚持有借有还、按期归还的原则。用款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期限主动还款。收益快的项目可提前还款。财政部门对借出的周转金,可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对逾期不还款者,应收取不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逾期资金占用费;逾期半年以上仍不还款者,财政部门从担保部门当年经费拨款中扣还。
  (四)收回的周转金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及逾期资金占用费,由财政部门存入周转金专户,按照规定继续周转使用。
 第七条 周转金的管理
  (一)各级财政设置的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的文教行政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周转金的借出和收回。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文教行政财务机构,应在预算部门或银行开设周转金专户,并建立周转金专用帐,指定人员管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借出周转金的管理,建立必要的财务、统计管理制度,记载、考核周转金的发放、回收、效益等情况。对违背合同规定使用周转金又不肯改正的,应终止合同,提前收回周转金。用款单位无力归还的,从担保部门当年经费拨款中扣还。
 第八条 财政总会计对周转金的核算办法
  凡是用预算资金安排的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可按财政拨款数在“其他文教事业费”款下列报支出,同时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按照《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回收的周转金,按规定用途继续周转使用。周转金的主要会计事项和会计分录列举如下:
  (一)按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时
  付:预算支出
    付:国库存款
  同时,
  收:专项基金
    收:预算外存款
  (二)发放周转金时
  付:专项基金贷款
  付:预算外存款
  (三)收回周转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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