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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关于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的设置、
 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8年9月16日财政部发布)

 第一条 为管好用活财政资金,扩大理财领域,扶持有收入的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促进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的性质
  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国家支持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是社会文教行政事业经费的组成部分。周转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设置,采用有偿方式,周转使用。
 第三条 周转金的来源
  (一)上级财政拨入(或借入)的资金;
  (二)本级财政当年预算安排无偿改有偿的资金;
  (三)本级财政当年机动财力安排的资金;
  (四)事业单位按规定上交财政用于周转金的资金;
  (五)实行自收自支管理和向企业管理过渡的事业单位抵减的预算资金;
  (六)按规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逾期资金占用费;
  (七)其他用于周转金的资金。
 第四条 周转金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资金不足问题;
  (二)扶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
  (三) 帮助有偿还能力的事业单位解决更新改造和不属于基本建设性质的大型设备购置以及开办有收益项目等资金临时短缺问题。
 第五条 周转金的借用原则
  事业单位借用周转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周转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经过充分论证,预计可以取得经济效益。
  (二)申请周转金的单位,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必须具有偿还周转金的能力。
  (三)申请周转金的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责任心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管好用好周转金的主、客观条件。
 第六条 周转金的借出和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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