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1988年9月13日财政部发出)
有些地区反映,推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效益工资如何列支问题不明确,要求明确。经研究,为了稳定财政收入,在国务院没有规定以前,对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问题,暂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 1988年以前由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其奖金已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并列入成本的,仍按原办法继续实行。
二、 除由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外,其余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挂钩后奖励基金不得计入成本,可采取“工资、奖金总挂分提”办法,即:奖金核入工资总额基数与经济效益挂钩,其资金来源分别渠道解决,成本列支的工资部分计入成本,奖金部分仍在税后留利中开支。实行“分挂分提”办法的企业,即:列支成本的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新增效益工资在成本中开支,奖金按第二步利改税办法规定,仍在企业留利中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