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3日)废止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88]教技字021号)
委属各有关院校:
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望随时函告我委科技司,以便及时修订。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八八年九月七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决定和深化改革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长期稳定地进行重大科学研究,形成先进的科研、教学基地,高等学校可以有重点地设立相对稳定、确有特色而又精干的研究机构,或与校外单位合办研究机构。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研究机构以进行科学研究为主,同时承担教学工作,不断增强承担重大科学研究任务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既出成果,又出人才。
第四条 研究机构要有稳定的研究实体,与教学组织密切配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 科研队伍要精干,结构要合理,实行专职、兼职相结合。积极吸收相关学科的科研、教学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和高年级大学生在科研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条 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要沿着自主、开放、竞争的方向积极进行改革,实行科研、教学和生产相结合。有条件的机构可以多种形式长入经济,积极、主动地适应四化建设需要。
第二章 研究机构的设置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先做工作,后挂牌子的精神,在条件成熟时经过批准建立研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