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信用证/保函项下保证金提前购汇问题的批复
(2001年3月2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复〔2001〕7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你分局《关于企业提前购汇有关情况的报告》(上海汇发〈2001〉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信用证/保函项下保证金提前购汇问题批复如下:
一、境内机构向外汇指定银行支付信用证、保函项下保证金时,可以从其人民币帐户或外汇帐户中支付,不得购汇支付。
二、境内机构其他项下外汇收支,仍按照现有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三、境内机构违反本批复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根据《
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