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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科技成果登记的通知

  1、项目合同书或设计书一份;
  2、完整的科研报告两份及公开刊物发表论文复印件;
  3、科技成果原始资料归档证明;
  4、按合同书规定的关键科学数据、技术文件等相应的电子版;
  5、《科技成果登记表》两份;
  6、文字报告及其附件、附表的规格为:长27cm、宽19cm(标准16开本)或标准的A4版本。附图应按同样规格进行折叠,图签折在外面。正文、附表、附件等应采用线装订,不得用易锈蚀的金属物装订。
  第九条 凡符合登记要求的科技成果,给予正式登记,并出具《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书》。
  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其第一承担单位负责,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如果得到专家、中介机构、应用单位的评价,可在两年内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补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根据验收委员会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对科研报告作重大修改的,应及时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提供新版本的报告。
  科技成果评价和验收办法按照国家和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后,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部门将上网公布其成果简介、创新点等等。
  对于基础类研究成果,将逐步发布科研报告、与主要结论有关的关键数据,以实现成果共享。
  对于技术开发类科技成果,需要申请专利的项目要及时办理申请手续;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成果,应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保密一定时间后,部科技成果主管部门将根据情况对其研究成果向社会公开。
  对于应用基础类研究成果,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参照基础类研究成果或技术开发类研究成果进行登记与管理。
  对于软科学类参照基础类研究成果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凡涉及国家机密的,按照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实行管理。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调用保存在各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原始档案。
  第十五条 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将按有关规定将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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