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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立法程序规定

  药品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有关司室提出解释意见初稿,政策法规司审核,以局发文形式批复。
  第二十四条 规章发布30日内,政策法规司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并报送国务院公报刊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5日发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立法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一:           行政立法项目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
│ 项目名称 │                                │
├─────┼───────────────────────────────┤
│立法的必要│                               │
│性(所要解│                               │
│决的主要问│                               │
│题)    │                               │
├─────┼───────────────────────────────┤
│进度安排年│                               │
│内完成的可│                               │
│行性   │                               │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联系人│                               │
├─────┼───────────────────────────────┤
│ 起草单位 │                               │
│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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