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司认为必要时,可以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再次征求意见。再次征求意见的形式包括:
(一)将送审稿或者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二)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三)召集有关单位、专家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四)经局领导批准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或者举行听证会。
政策法规司依前款征求意见的,应当在60日内完成对送审稿的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 经过审核符合提交局务会审议条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由政策法规司负责人签署提请局务会审议的建议,交局办公室安排会议,起草单位按照局务会要求提交送审稿、起草说明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决定与发布
第十九条 局务会审议送审稿时,起草单位负责人作立法项目的必要性、主要内容、起草情况、起草中较大的争议问题及解决情况的说明。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作审查意见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经局务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国务院。
规章送审稿经过局务会审议通过后,起草单位和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局务会审议的意见进行修改,报请局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局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二十二条 规章签署后,起草单位将应当将印制完成的规章和说明文本各30份送政策法规司,并送《中国医药报》和局机关网站刊登,《中国医药报》和局机关网站应当及时全文刊登。
第六章 解释与备案
第二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界限的,由有关司室提出意见初稿,政策法规司负责审,以局发文形式报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请求解释。
规章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或者界限的,由有关司室提出解释意见初稿,政策法规司审核,以局发文形式回复意见或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