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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委字[2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现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各地要结合实际,按该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制定本地区的整治方案和措施,落实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责任,确保深化整治工作取得成效,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00二年四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五项安全整治的总体要求,现提出2002年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深化整治的总体要求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办发[2001]68号文件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依法整治,强化监察,淘汰落后,提高水平,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深化整治的主要目标
  安全技术面貌明显改善,矿井“一通三防”和综合抗灾能力有所提高,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减少伤亡人数,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三、深化整治的重点
  对破坏资源、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以下七类小煤矿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一是被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和非法私开矿井;
  二是截止今年3月底未通过省级政府验收的矿井;
  三是通过验收后经复查不合格的矿井;
  四是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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