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有关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机构在西部地区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可提高知识产权入股、股权、股票期权的比例,简化工商登记手续。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对种植业、养殖业进行技术承包,保证承包合同的兑现。科技人员承包开发和利用荒山荒地,享受国家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在西部地区进行风险投资。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均应允许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和个人投资者进入。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欢迎境外志愿者提供智力支援。对自愿到西部地区参加防治沙漠、植树造林、环境保护、公共教育、示范性农牧场建设、减灾扶贫和福利事业的境外志愿者,坚持来去自由的方针,有关地区要积极支持并配备足够的境内志愿人员与他们一道工作。
建立和完善西部地区人才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运用市场导向和政策导向,引导人才合理流动,保障人才自主择业,努力实现西部地区人才资源效益最大化。
健全人才市场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手续,提高服务质量。推进和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派遣、人才测评以及公开发布人才供求信息等服务工作。推行通用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提高西部地区人才市场社会化服务水平。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西部地区人才市场管理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市场管理力度,规范各类市场行为。加快西部地区人才市场信息化建设,加快全国联网,实现人才资源信息共享。
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促进人才交流和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对东、中部地区参与西部开发的人才实行“户口不迁,身份保留,来去自由”的政策,凡自愿将户口行至西部的,本人及其家属回东、中部工作或生活时,户口和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迁回原迁出地或其他同意接收的城镇,其社会保险关系所在的地区要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落实。从东、中部地区到西部地区投资经营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凡在西部地区地级以下(含地级)城市有合法固定居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办理所在城镇的常住户口,各地区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进一步为外籍高科技人才、投资者提供入境、居留便利。对西部大开发所需要的外籍科技人员、高层次管理人员、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人员和来华投资者,如需多次临时入境,可根据需要发给有效期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对需常住人员,可根据需要给予有效期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并对需多次出入境的,同时发给与外国人居留许可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签证。改进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和边民出入通行证的申领和查验办法,为在边境地区工作的各类人才正常出入境提供便利。
建立和完善各种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国家现有各种奖励向西部倾斜。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西部开发杰出人才奖,表彰和奖励那些在西部大开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
五、加强对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工作的领导。要将人才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西部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实施。西部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通过正确的舆论导向,全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敢于开拓创新、勇于竞争的社会氛围,为各类人才在西部地区的创业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在人才开发中的积极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鼓励各类人才艰苦奋斗,拼搏奉献,为西部大开发贡献才华。提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与各类人才广交朋友,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