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2年到2010年,按照国家确定的对口扶贫关系,东部地区省、直辖市每3年选派1000名(共3000名)优秀厅(局)、县(处)级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到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挂职和帮助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会同国务院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做好西部地区干部到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工作。从2002年到2010年,西部地区每年选派1000名干部到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到2010年为西部地区培养9000-10000名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组织领导能力较强、具有改革创新意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科技、经营管理人才。
扩大从军队转业干部和优秀复员战士中选留人才的数量。转业到西部艰苦边远地区的干部一般应安排与其军队职务级别相当的领导职务,随调配偶和子女优先安排工作和入学,住房予以保障;对自愿转业到西部地区工作、德才表现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提职安排。西部地区每年可根据基层组织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选留优秀复员战士的数量,由民政部、人事部等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对到西部地区工作,原籍为东、中部地区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提倡和引导在外地大中专学校毕业的西部地区学校返回家乡参加开发建设。到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高定工资标准,具体实施办法由人事部负责拟定。
从2002年开始,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从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考试录用的机关干部,要安排到西部地区基层单位锻炼1-2年。具体办法由人事部制定并与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三)加强西部地区人才培训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抓好西部地区干部培训工作。中央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制定西部地区人才培训规划,抓好西部地区干部培训工作;“十五”期间,要对西部地区本系统市(地)级以上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培训,着力进行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的教育,增强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意识,提高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开展工作的能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西部地区市(地)、县(市)分管领导和本系统县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业务培训。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对西部地区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负责人的培训,要在中央组织部的统一协调下进行。国务院专业特点较强的部门要指导和帮助西部地区对本系统的科技骨干或业务骨干进行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培训。中央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和各金融机构,也要按上述精神加强在西部地区的下属单位的领导骨干、业务骨干的培训。
中央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办好少数民族地厅级领导干部研修班,5年培训少数民族地厅级干部500人次;针对西部地区迫切需要解决的经济社会问题,配合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运用现代培训方法,开展国际合作的专题研究培训项目,5年培训县级以上领导干部300人次。中央统战部要加强西部地区党外干部特别是地厅级党外后备干部培训,5年培训300人次。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选派境培训人员时,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管理干部和技术骨干。
人事部要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西部地区人才培训。要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成立培训讲师团,深入西部地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指导东西部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的对口培训;继续抓好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的特殊培训养工作;继续办好西部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示范性高级研修班;运用远程教育手段,培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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