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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计价格[2002]98号)


国家电力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经贸委: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原则意见以及《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精神,决定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一般供电要求的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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