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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对外资银行人民币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
 对外资银行人民币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11月18日 建总发[1999]150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规范对外资银行同业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促进我行对外资银行同业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保障我行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并促进和带动其他业务的发展,提高我行的综合实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的有关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对外资银行人民币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中国建设银行对外资银行人民币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资银行同业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促进我行对外资银行同业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保障我行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并促进和带动其他业务的发展,提高我行的综合实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行对外资银行同业融资业务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授信,以总行直接经营为主的原则。
  集中管理,是指对外资银行同业融资业务由总行集中管理,对外资银行同业融资业务政策由总行制定。
  统一授信,是指总行统一对外资银行总行授信。总行结合外币业务授信额度,确定对外资银行人民币融资业务的授信额度。
  以总行直接经营为主,是指数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对外资银行同业融资业务由总行直接经营,而数额较小、期限较短的融资业务则授权分行经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对外资银行的人民币融资业务。总行资金交易室及分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授信

  第四条 对外资银行同业融资业务的授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设银行各分支行不得擅自对外资银行授信。
  第五条 对外资银行同业融资业务的受信人为各外资银行总行,外资银行分支机构享有的授信额度由其总行确定。
  第六条 总行依据对各外资银行经营实力、财务效益 国际资信评级以及与我行的业务合作程度等方面因素的考察,根据总资产、总资本、税前利润、资产收益率、不良贷款率、对我行业务支持力度等指标情况,设置对外资银行的评价体系,并结合外币业务授信额度,确定对各外资银行的融资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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