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呆账核销。由承办机构承担风险的贷款发生的呆账损失,应经一级分行审查备案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报省级财政部门核销。经批准核销后的呆账贷款在呆账准备金列支,已核销的呆账贷款须逐级上报备案。
由委托方承担贷款风险的,不得在贷款呆账准备金中列支。
第六章 税金及利润
第二十二条 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承办机构必须按现行税收政策就地单独纳税。
第二十三条 税后利润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抵补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分配。
第二十四条 税后利润分配,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复后,报上级行备案。
第七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
第二十五条 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管理机构应按期向上级行和当地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六条 财务报表基本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本表、经营收入及其他收支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各种报表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真实。
第二十七条 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管理机构要定期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做好财务报表的分析工作。分析内容主要包括业务经营情况、利润实现及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管理机构应按季对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考核指标为:
1.实际利润=账面利润-应收利息本期新增额
2.资产利润率=实际利润/资产平均余额×100%
3.全部贷款利息实收率=(贷款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当年新增额)/(利息收入+待转营业收入当年新增额)×100%。
4.费用收入率=业务管理费/营业收入
业务管理费=营业费用-折旧支出-贷款呆账准备金支出-坏账准备金支出
5.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指标=(本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在建工程余额)-(上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在建工程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