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五条 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固定资产分类、计价和计提折旧、日常管理等,原则上可参照建设银行制定的《中国建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加强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含购买土地使用权形成的无形资产)购建的管理,根据财商字1997第127号《
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当年购建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提取的折旧额,确属业务需要超过规定比例的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必须经上级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管理机构审查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执行。严禁以挂账等方式逃避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规模控制。
第十七条 加强固定资产大修理和租赁费的管理。单项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不超过该项固定资产年折旧额的50%,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据实列支;租赁费标准不得超过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和《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高折旧年限并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的折旧。
第五章 准备金的提取和核销
第十八条 各级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承办机构应建立坏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按年末应收利息余额的3‰计提。
第十九条 坏账核销。各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发生的坏账损失在报一级分行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报省级财政部门核销。经批准核销后的坏账损失在坏账准备金列支,不足部分可在成本中列支,已核销的坏账损失须逐级上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承办机构应建立呆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计算公式为:
本年呆账准备金提取额=本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不含委托贷款和同业拆借资金)×1%-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
对于实际呆账比例超过1%部分,交纳所得税时应做纳税调整,统一计算本年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