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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依法合规经营责任制》的通知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对上级交办的依法合规经营责任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了严重后果和影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的严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报而不实、压制不查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由于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规定的依法合规经营责任,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形成行内资产和资金风险、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损失金额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法、违纪、违规经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给予记大过、降职(级)处分;造成了严重后果和影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问题核查,或者对检查人员、检举反映问题人和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六)对于稽核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不按照稽核建议立即停止,并认真、切实纠正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对有上述情形两种以上者,按其中较重的一种处分类别进行处理;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建议党组织依据党内有关规定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能主动报告并揭发检举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使银行资产减少损失的责任人员,在处理时可适当从宽。
  第二十二条 对落实执行依法合规经营责任制不得力,存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和改善的机构,要追究该机构第一负责人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 人事、稽核、监察部门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依法合规经营责任制规定的相关责任,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区别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不同处理:
  (一)人事部门考察、考核、选拔干部时,无视多数群众的意见和稽核、监察部门反映的有关问题,提拔任用了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违规经营问题的人,不论其在新的岗位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经营问题,都应追究人事部门和上级领导用人失察的责任。
  (二)稽核部门对本机构存在的突出的违法违纪违规经营问题或上级行交办的任务不组织检查,对稽核范围内的事项因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疏漏,对稽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不如实反映和提出稽核建议的,要追究有关检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和上级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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