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稽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要立即予以制止和纠正,查清事实、确定责任,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监察部门的职责:
(一)通过执法监察和调查处理群众信访举报对所管辖区域机构负责人和业务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依法合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经营的问题,对违规经营构成违纪的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五条 各级行第一负责人负责本机构依法合规经营责任制的贯彻落实,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机构负责人和本级行部门负责人依法合规经营情况考核的工作。落实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要把个人履行依法合规经营责任情况写入年终述职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行人事部门每年对下一级机构负责人和本级行部门负责人依法合规经营情况进行两次考核。每年7月份对考核对象上半年的依法合规经营情况进行考核,并依据情况作出相关结论;年终将依法合规经营情况列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员工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一并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人事部门的考核结论和结果要上报本行行领导,其中对下一级机构负责人和本级行业务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依法合规经营情况考核的结论和结果要及时通报稽核、监察部门。并会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对下属机构依法合规经营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人事、稽核、监察部门在依法合规经营考核和监督检查中,对落实执行责任制好的机构、部门和人员予以表彰,对落实执行责任制不力的机构、部门和人员予以批评,对问题多的机构的第一负责人要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和各部门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依法合规经营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部门负责人根据事实情节、后果的轻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不同的行政处分;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包括上级领导人)给予较轻档次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