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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依法合规经营责任制》的通知

  各部门的负责人对本部门履行依法合规经营职责负全责。
  第十条 业务经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要严格执行各项金融法规和业务规章制度,在上级授权范围内经营业务。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和方式进行违法违纪违规经营;对上级领导人有关违法违纪违规经营指示应予以抵制,无法抵制的应越级报告。
  第十一条 业务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要贯彻落实国家的金融政策、法规和上级制定的业务规章制度,对管辖范围内的业务依法合规经营负专业管理责任。具体职责为:
  (一)及时贯彻上级下发的涉及本部门专业的各项法规、制度和管理办法,结合本机构及专业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检查、督促贯彻执行,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修订、完善制度,改进管理。
  (二)督促下属机构和本级机构业务经营部门落实专业内部控制制度,相互制约,责任到岗到人。
  (三)严格执行授权、转授权、再转授权规定,在权限范围内开展和管理业务,严禁超越权限进行授权、转授权、再转授权。
  (四)对违反本专业制度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对严重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及其责任人员应严肃查处,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人事部门的职责:
  (一)严格按照干部考察、考核、选拔、任免的制度和工作程序选人用人,把好用人关。凡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处分的人,在其未彻底认识、改正自己的错误之前,一律不得提拔任用。
  (二)对稽核、监察及业务管理部门反映的各级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人事部门要予以充分重视,作为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落实对违法违纪违规经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免职、解聘、扣发工资津贴等涉及人事管理的处理。
  第十三条 稽核部门的职责:
  (一)对管辖区域的机构及其业务经营管理部门依法合规经营和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和再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如实向合适的管理层报告或通报。
  (二)组织实施《中国银行领导干部离任稽核办法》中确定的稽核对象的离任稽核。稽核中发现被稽核对象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要在稽核报告中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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