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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依法合规经营责任制》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依法合规经营责任制》的通知
 (1999年12月24日 中银发[1999]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明确各级机构负责人和各业部门在依法合规经营中的责任,加强对机构负责人的管理,制止违法、违纪、违规经营行为,确保中国银行的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在金融法规范围内开展,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依法合规经营责任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领会,严格履行依法合规经营责任制,结合实际抓好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依法合规经营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中国银行的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在国家金融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进一步明确各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和各业务部门在本机构、本部门管理的业务依法合规经营中的责任,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依法合规经营是指全行所有经营活动均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符合总行制定下发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总称。
  第三条 依法合规经营责任制的核心是:责任与权限对等,责任与内控要求一致,责任与奖惩挂钩。
  第四条 依法合规经营责任制按照中国银行现行授权体制,实行一级管一级、层层负责的基本管理原则。
  第五条 本责任制规定的有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所应承担的责任不因调动、退休或其他离任情形而消除,即当事人离任后被发现其在任期间有因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违法违纪违规经营问题的仍然依据本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章 各级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各级机构包括:总行、一级分行及直属分行、二级分行和地市支行、县支行、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负责人包括:总行、分、支行的正、副行长,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的正、副主任。
  第七条 各级机构的第一负责人对所管辖的机构依法合规经营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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