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上级行下达的稽核项目,派出行总稽核或行领导审查稽核报告后,须报上级行审批,待收到上级行的批复后再予以签发。
2.凡属派出行自行安排的稽核项目,其稽核报告只需向上级行报备,上级行不再进行批复,经总稽核或行领导审批同意的稽核报告为最后定稿。
3.稽核报告成文并经总稽核或行领导审定签发后,任何人无权改动。如被稽核单位对稽核报告结论与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稽核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稽核部门,直至总行稽核委员会申请复议。上一级稽核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的结论与决定。特殊情况下,作出复议结论与决定的期限可适当延长。复议期间,原稽核结论与决定照常执行。总行稽核委员会的稽核结论与决定为终审结论与决定。
五、稽核后续阶段
第二十四条 发出“稽核处理意见执行通知书”。
1.稽核组填写“稽核处理意见执行通知书”后,随同稽核报告上报派出行稽核部门负责人审定,由派出行总稽核或行领导审批并签发被稽核单位。
(1)凡上级行下达的稽核项目,派出行总稽核或行领导审查“稽核处理意见执行通知书”后,须连同稽核报告报上级行审批,待收到上级行的批复后再签发被稽核单位。
(2)凡属派出行自行安排的稽核项目,其“稽核处理意见执行通知书”直接连同稽核报告发送被稽核单位,勿需上级行审批,向上级行报备即可。
2.“稽核处理意见执行通知书”是稽核工作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稽核组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填写“稽核处理意见审查督办情况表”。督办人原则上由派出行总稽核或行领导或实施稽核的稽核组长或其指定人担任。
1.被稽核单位收到“稽核处理意见执行通知书”后,应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和执行时间表,经被稽核单位主管人员签章后,将填写完毕的“稽核处理意见执行通知书”一份退寄督办单位。
2.派出行根据被稽核单位填写的“稽核处理意见执行通知书”,实施稽核督办,并将督办的结果填入“稽核处理意见审查督办情况表”。
3.凡上级行下达的稽核项目,督办人要将督办情况按时限上报上级行。
4.“稽核处理意见审查督办情况表”是稽核工作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稽核组应妥善保管。
5.如需要,派出行可实施现场稽核,检查验证被稽核单位的落实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 稽核工作档案的整理移交与归档保管。
1.稽核工作档案的整理可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筛选清理本次稽核的稽核工作档案。常见的稽核工作档案包括:
● 稽核前问卷及反馈材料;
● 稽核方案;
● 稽核通知书;
● 进点会谈记录;
● 稽核工作底稿:
◆内部控制调查问卷
◆稽核证据与分析材料
◆各项业务检查表格及文字材料
◆其他工作底稿
● 小组交换意见稿;
● 总结会谈记录;
● 被稽核单位反馈意见书;
● 稽核报告;
● 稽核处理意见执行通知书;
● 稽核处理意见审查督办情况表;
● 其他与本次稽核有关的材料。
(2)将筛选后的稽核工作档案分类整理;
(3)将整理好的各类稽核工作档案编号,分别立卷归档。
2.稽核工作档案一般应保存十年。
3.各级稽核部门应建立健全稽核工作档案的借阅保管与保密制度,对其中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要严格保密。
第二十七条 稽核工作的总结。稽核工作完成后,稽核组应对本次稽核工作进行总结,以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便今后更好地实施现场稽核。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总行稽核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项目稽核程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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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执行时间 |
|稽核步骤编号|稽核步骤|稽核方法|稽核执行人|---------|
| | | | | 计划 | 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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