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现场稽核包括稽核准备、稽核实施、稽核报告和稽核后续四个阶段。
二、稽核准备阶段
第四条 确定稽核项目,指定稽核组长或稽核组长与主稽人。
1.稽核组可根据具体情况单设稽核组长,或同时设立稽核组长与主稽人。其中,主稽人可由派出行任命,也可由稽核组长指定。
2.稽核组长是稽核项目的负责人,应对本次稽核工作负全责。包括对稽核组的领导与重要事项的协调、现场稽核的组织与实施、稽核工作的质量控制、稽核报告的形成、稽核档案的完整与及时移交及有关文件的起草等。
在现场检查期间,稽核组长要负责对稽核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进行必要的复核,并及时分阶段听取各小组的汇报,了解工作进度,判断对有关问题的检查是否清楚,以便各小组互相沟通,及时解决疑难问题,引导现场工作逐步深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稽核任务。
3.稽核组同时设立稽核组长与主稽人时,应注意明确相关责任。一般而言,稽核组长是稽核项目的负责人,应对稽核工作负全责,其主要职责是对稽核组的领导与重要事项的协调;而主稽人是稽核项目具体组织与实施的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保证现场稽核工作按时保质顺利完成。具体来说,稽核组长与主稽人的职责分工如下:
(1)稽核组长的职责是:
● 选定稽核组成员,成立稽核组;
● 审核稽核方案;
● 组织或参加进点会谈;
● 组织或参加总结会谈;
● 审核稽核报告;
● 督办或指定专人督办稽核处理意见的落实;
● 稽核档案的完整与及时移交。
(2)主稽人的职责是:
● 组织起草稽核方案;
● 组织实施现场稽核;
● 现场稽核工作质量控制;
● 重点复审稽核工作底稿;
● 起草或指定专人起草稽核报告;
● 整理本次稽核项目的有关档案。
第五条 明确稽核目的与稽核范围。稽核组在实施现场稽核前应明确稽核目的与稽核范围。其中,稽核目的是派出行期望通过现场检查所实现的最后结果;稽核范围是依据稽核目的确定的稽核检查范围,包括检查的业务范围和时间范围。
第六条 成立稽核组。
1.稽核组长在选定稽核组成员时,要充分考虑其经历、经验及专业水平。在确定人员分工时,要考虑相关内容之间的配合,根据各稽核人员的经验和能力安排不同的任务,做到组内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保证稽核组人员构成与分工的科学合理。
2.稽核组根据需要可以分为若干专业小组,每个小组至少由两人组成,以保证各项稽核内容均有适当形式的复核。
3.一般稽核人员应对所查内容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负责,各专业小组长的主要职责是:
● 组织实施所承担内容的稽核检查;
● 随时掌握本小组工作开展情况,遇重要问题,及时向稽核组长或主稽人报告;
● 撰写小组交换意见稿;
● 负责所查项目有关档案材料的整理与汇总。
第七条 了解被稽核单位基本情况。
1.在实施现场稽核前,稽核组应当了解被稽核单位的以下情况,据以判断可能影响稽核结论的重要事项:
(1)经营情况与经营风险;
(2)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 组织结构
● 授权情况
● 报告关系
● 其他有关内部控制制度
(3)接受外部审计的有关情况;
(4)重大差错与违规案件情况;
(5)其他与被稽核单位有关的情况。
2.稽核组可采用以下方式,了解被稽核单位的基本情况:
(1)调阅以前年度对被稽核单位的稽核档案。稽核组可通过查阅以前年度与被稽核单位有关的稽核档案,了解被稽核单位的内部控制状况,经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情况。
(2)向前次稽核人员调查了解有关被稽核单位的情况。
(3)利用非现场稽核提供的有关数据与信息,了解被稽核单位的情况。
(4)发出“稽核前问卷”。稽核组在实施稽核前,可通过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前问卷”,了解被稽核单位的有关情况。
●“稽核前问卷”的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