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稽核实施阶段
第十三条 进点会谈。稽核组应在稽核通知书指定的日期进驻被稽核单位,与被稽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举行进点会谈,以进一步了解被稽核单位的整体运作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十四条 调阅有关资料,进行分析性检查。稽核组进驻被稽核单位后,应根据各专业小组提出的调阅原始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业务档案及有关文件等资料的需求,向被稽核单位有关部门调阅资料。稽核组取得被稽核单位有关资料后,应对资料进行分析性检查。
第十五条 了解、检查与评价被稽核单位的内部控制状况与风险管理状况。稽核组在每次稽核时都必须调查了解被稽核单位的内部控制状况,通过符合性测试,检查被稽核单位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并在此基础上,对被稽核单位的内部控制状况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评价,判断控制风险,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十六条 编写小组交换意见稿。稽核人员在实施稽核时,应将检查情况整理记录于稽核工作底稿,各专业小组在此基础上编写小组交换意见稿(参考格式见附件)。
第十七条 复审小组交换意见稿。为提高稽核工作质量,控制和降低稽核风险,稽核组应实行小组交换意见稿复审制度。
第十八条 撰写稽核组稽核报告(初稿)。稽核组长或主稽人收集各小组交换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后,应进行总体分析判断,形成总体的稽核报告(初稿),并召集各专业小组长讨论审定。
第十九条 总结会谈。在稽核实施阶段基本结束时,稽核组将形成的稽核报告(初稿)事先复印一份给被稽核单位,以征求被稽核单位意见,并召集被稽核单位负责人举行总结会谈。
第二十条 结束现场稽核。稽核组在稽核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稽核检查工作,退出被稽核单位。
四、稽核报告阶段
第二十一条 撰写稽核报告。稽核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是稽核组在实施了必要的稽核程序后,出具的对被稽核单位经营、管理等情况发表稽核意见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二条 派出行稽核部门负责人初步审定并签发稽核报告(征求意见稿)。稽核组完成稽核报告后,应提交派出行稽核部门负责人审定。一般情况下,凡重大项目的稽核须签发稽核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三条 派出行总稽核或行领导审批签发稽核报告。派出行稽核部门负责人在收到被稽核单位的反馈意见后,对稽核报告(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审定,并签署意见,报总稽核或行领导审批签发。
五、稽核后续阶段
第二十四条 发出“稽核处理意见执行通知书”。“稽核处理意见执行通知书”(参考格式见附件)是稽核组向被稽核单位通报处理意见的专门文件,应随同稽核报告发送被稽核单位。
第二十五条 填写“稽核处理意见审查督办情况表”。“稽核处理意见审查督办情况表”(参考格式见附件)是督办人记录被稽核单位落实稽核整改建议的专门文件。
第二十六条 稽核工作档案的整理移交与归档保管。稽核工作结束后,稽核组长应负责将完整的稽核工作档案及时移交有关人员归档保管,做好稽核工作档案的整理移交和立卷归档工作,使稽核工作档案得到妥善保存管理,以便日后查阅。
第二十七条 稽核工作的总结。稽核工作完成后,稽核组应对本次稽核工作进行总结,以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便今后更好地实施现场稽核。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