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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现场稽核规程》及《中国银行现场稽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现场稽核规程》
 及《中国银行现场稽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9年8月2日 中银稽[199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使现场稽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有效控制和降低稽核风险,进一步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国银行稽核工作规定》,总行对原《中国银行稽核工作试行程序》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国银行现场稽核规程》及《中国银行现场稽核实施细则》(试行稿)(以下简称《试行稿》)。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征求了部分分行的意见,并充分考虑了我行稽核工作现状与未来发展需要。现将《试行稿》发送你行,请组织辖内稽核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原《中国银行稽核工作试行程序》同时废止。各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另就《试行稿》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一般意义上讲,稽核准备阶段是在确定稽核项目,成立稽核组后,由稽核组进行的现场检查前的准备工作,但派出行研究确定稽核项目,明确稽核目的与稽核范围,成立稽核组等项工作实际上也是一种广义上的现场检查前的准备。因此,为了保持项目稽核程序的完整,本规程采用了广义的“稽核准备”概念,将确定稽核项目、明确稽核目的与范围、成立稽核组等程序也包括在稽核准备阶段内。
  二、各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视稽核项目的内容繁简程度对稽核程序有所选择,但其中若干主要环节,如了解被稽核单位情况,制定并审核稽核方案,调查了解被稽核单位内部控制状况,实质性测试,编写稽核报告,稽核督办等都是不可缺少的程序。只有这样,才能合理保证稽核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附一:       中国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使现场稽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国银行稽核工作规定》,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操作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银行各级稽核部门开展的现场稽核。其他形式的稽核,除有特定的要求外,可参照使用。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的是现场稽核包括稽核准备、稽核实施、稽核报告和稽核后续四个阶段。

二、稽核准备阶段

  第四条 确定稽核项目,指定稽核组长或稽核组长与主稽人。派出行根据经批准的年度稽核工作计划,或上级行布置的稽核任务,或行长临时交办的稽核任务,确定稽核项目内容,指定稽核组长或稽核组长与主稽人。
  第五条 明确稽核目的与稽核范围。稽核组在实施现场稽核前应明确稽核目的与稽核范围。
  第六条 成立稽核组。稽核组长根据稽核项目内容、稽核目的与范围,选定稽核人员,成立稽核组。
  第七条 了解被稽核单位基本情况。在实施现场稽核前,稽核组应当了解被稽核单位的有关情况,据以判断可能影响稽核结论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收集相关资料。稽核组在实施现场稽核前,应收集与本次稽核有关的文件及其他资料。
  第九条 综合分析被稽核单位基本情况,初步判断重点稽核内容及稽核风险,制定稽核策略。
  第十条 制定稽核方案。稽核方案(参考格式见附件)是稽核组为实现稽核目的,在具体执行现场稽核前,对稽核范围、重点与稽核程序等进行的综合规划。
  第十一条 审定稽核方案。稽核组编写稽核方案后,应报告派出行总稽核或行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发出“稽核通知书”。一般情况下,稽核组在稽核方案批准后,应提前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参考格式见附件)。在特殊情况下,稽核组也可不事先发送“稽核通知书”,待稽核组进驻现场后一并交与被稽核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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